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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耀桐:论党和法治的十大关系(4)

 

二、关于党和法治的内涵实质关系的认识     

从空间位置和时间顺序等方面,固然能够直觉地观察、判定党和法治的关系,这当然是可取的,但毕竟不够深化、彻底。对于党和法治之间的内在关系,我们党还从本质上进行分析,科学地阐述了党和法治在内涵实质上的关系。 

1领导关系 

党和法治的关系,首先是一种领导的关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既然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题中应有之义,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这就决定了,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 

党是怎样领导依法治国和法治工作的呢?正如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所指出的,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这就是说,在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制定产生、宪法和法律的修改完善,都离不开党的领导,必须肯定党对宪法和法律以及法治的领导作用。 

肯定党对法律制定和法治的领导作用,就是强调党所承担的神圣职责。没有党的领导,不可能有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治,党始终肩负着领导法律制定和实行法治的重任。 

2.一致关系 

党的领导和法治又是一致的关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确立党对法治的领导关系,并不由此可以片面地认为,只有党的领导才是重要的,而法治不过是可有可无的工具、手段而已,用则用之、不用则弃之。相反,也必须突出法律和法治的重要性。党与法治,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两者互相依存、密不可分。 

党的领导和法治在本质上是一致性的,其中的道理就在于,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乃至其法治精神、法治理念,都是人民意志的反映,共产党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必然要代表着人民的利益。党的领导和法治不但在理论上是一致的,而且在社会实践中也是一致的,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党的领导和法治相一致的关系,还在于党规党法和国家法律的一致性。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阐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之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包含着五大体系,即: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党内法规体系已被纳入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内,成为五大体系之一。这说明,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法规,不光是共产党自身管理的事,而且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其他的国家法律形成了相互包容的一致关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法治建设,也包含着要把党规党法建设好,要“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制定国家法律的同时,也抓紧制定党规党法。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我们党已要求在建党100周年即2021年时,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转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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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光菊]
标签: 法治   许耀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