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农民与市场的关系已经越来越密切,所以,农民将面临的问题主要是如何在市场上获得发展机会。农民与政府的关系归根到底也是政府如何帮助农民在市场上争取公平的机会,因为乡村在后税费时代,政府与农民之间的索取与给予的关系已经不复存在。
农民获得公平市场机会问题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充分的从业机会;二是理想的收入机会。当前在乡村社会,如果仅仅依靠农民的“一亩三分地”,显然难以满足农民获得充分从业机会的要求,也无法实现农民获得满意的收入的愿望。
在现代化与市场化社会,农民已经不再是自给自足的小农,而是越来越需要面对市场。然而,在从传统向现代转变的过程中,农民在应对市场方面,无疑处于相对劣势状态,因为市场制度的规则与乡村社会的传统和现实都有着较大的背离。按照市场规则,拥有更多人力资本、资金、技术和信息的人,才会获得更多的市场机会,包括就业和收入;而劳动的回报和价值则越来越处于劣势地位。很显然,市场制度的这些核心规则是不利于乡村居民的发展的。所以,某种意义上说,后乡土中国的种种问题在不同程度上与农民获得公平市场机会问题有关联,例如,农民的增收问题、农民工的城市融入问题、农村土地问题等等,这些问题所反映的实质就是农民的市场地位问题。简单地说,就是农民不能得到公平的市场机会。
作为后乡土中国的基本问题,农民市场机会获得问题并不是单方面因素所构成的,理解问题的成因,不宜仅从某个孤立的角度。影响农民获得公平市场机会的因素,不仅仅有市场规则方面的问题,也有政府与制度方面的原因,还有来自农民及乡村社会文化方面的因素。所以,这一基本问题是复杂的、结构性的问题。
首先,市场的效率原则决定着市场行为和市场选择优先考虑的是自我效益的最大化,而非公平发展。市场更多地是给有竞争优势者提供发展机会,而非提供公平发展机会。因此,尽管市场的推进对促进乡村发展来说具有着积极的作用,甚至可以说是不可或缺的动力机制。但是对那些没有竞争优势的乡村地区和人力资本较低的农民来说,获得市场投入和公平发展机会也就相对较少。也就是说,越是贫困偏远地区、越是贫穷的农民,市场越不会顾及。由此也就形成了乡村社会在获得公平发展方面的“市场失灵”。
其次,在市场社会,政府需要发挥维护公平发展的作用。但是,政府要实现维护社会公平的目标,还必须建立在有效率的发展的基础上。所以,对于政府来说,同样需要辩证地处理好公平与发展的关系问题。
后乡土中国的农民能否获得公平的市场机会,可能与政府的三个方面问题相关:一是政策和制度安排的取向问题;二是“底线型”公平策略;三是有效激励和制约机制不足。发展偏重的政策和制度取向有可能导致对乡村公平发展的忽视,因为在政府过于注重发展效率的时候,自然会倾向于有利于发展的地区,而非贫穷的乡村社会。无论在政府投资,还是在引导市场投资方面,都会有所体现,农村区域发展不均衡问题就是集中反映。在较多市场社会,政府通常推行“底线型”公平策略,即政府只求保障公民的最低生活需求,或“底线型”需求。然而当前乡村社会的基本问题并不局限于“底线型”利益需求问题,广大农民同样有着“增长型”或“发展型”的需求。26广大农民要在市场大潮中获得公平发展机会,一方面需要市场的让度,另一方面需要农民的进取。而要促进市场让度和农民进取的结合,政府必须提供有效的激励和制约机制。由此看来,在促进更广大的农民获得公平市场机会方面,也会存在“政府失灵”的情况。
此外,农民市场机会的获得情况还在较大程度上受制于乡村社区文化和农民自身的状况,也即乡村社区内生的发展能力。现实中我们看到的农村发展差距问题以及农民个体间的分化现象,就反映了乡村社会主体自身状况的差异。一些先富起来的乡村通常与其能够很好地运用社区文化机制激活有效率发展的运作机制,从而让农民获得了更多市场机会;相反,农村贫困社区的形成与社区贫困文化或多或少有一定联系,所谓社区贫困文化,是指社区缺乏相应的文化机制来促进社区成员取得有效的发展。例如,在一定社区环境下形成的滞后观念、价值和行动特征,尤其是对教育、发展、创新和合作的轻视态度等,会在较大程度上影响着乡村社区成员的发展能力。所以,乡村社会的基本问题的产生也与“社区失灵”有着一定的关系。
整体性来看,后乡土中国的基本问题的成因并非单一机制的失灵,而可能是市场、政府和社区失灵共同作用所产生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