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评》:反腐败是本届政府最受瞩目的工作,也是四中全会的一项重要内容。王岐山同志曾说,治标是为治本赢得时间。在您看来,反腐败如何从权力结构与制度规范的深层次角度做到“治本”?
俞可平:尽管仍然有极少数人主张搞“运动式”反腐,也还有极少数人坚持认为严重的官员腐败跟制度无关,只是腐败官员的信仰和道德出了问题。然而,对于绝大多数官员和知识分子来说,反腐不能搞“运动”,必须靠法治;廉洁不能靠“觉悟”,必须靠制度,可以说已经在党内外形成了高度共识。但是,究竟要建立什么样的制度,才能构筑有效的廉政体系,还未达成共识。新一届中央领导再三强调,反腐败要做到“三不”,即让官员不敢、不能、不想腐败。这次四中全会的决定也重申了这三个“不”。作为一个政治学者,坦率地说,我特别看重的是“三不”中的“不能”。换言之,即使有官员想贪并且也敢贪,如果我们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让他不能贪,那才能从根本上治理腐败。
早在2008年,我就通过媒体大声疾呼:“反腐需要突破”。我说的“突破”,指的就是制度建设需要突破。在我看来,我们一直强调权力监督,这当然十分必要。然而,有效的廉政体制,仅有权力监督是远远不够的,这套体系至少应当有五个关键环节。首先,改革授权制度,提高官员素质。改革选拔官员的制度,加大竞争性选拔力度,让人民群众拥有更多选举和罢免官员的权力。其次,完善分权制度。通过对权力的合理分工,来有效制约官员的权力。很多人以为权力制约与权力监督是一回事,严格地说,它们不是一回事。权力制约的前提是有效的分权,一个人不能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第三,要改革干部的责任体制,推行干部问责制。特别是要完善权力的责任体制,权力与责任相统一,是政治学的公理。但现在我们有些重要的权力部门,权大无边却几乎不用承担责任,这种状况必须改变。第四,就是政务透明,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最后,就是我们一直强调的加大对权力的监督和对腐败官员的惩罚。
《中法评》:《决定》还指出,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依法应该及时做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我们注意到,这里除了提到决策严重失误的“作为”,也提到了应及时做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的“不作为”,这非常重要。因为现实中因怕承担责任而“不作为”的现象比较普遍,其造成的损失并不低于某些“作为”带来的后果,从某种程度而言,这也是一种腐败。您是怎么看待这一问题的?
俞可平:你们能够注意到《决定》的这个内容,我很高兴。因为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每每提到政府责任,总是有一种偏见,以为就是政府的被动责任。其实政府的责任有两种,即主动责任与被动责任。首先,各级政府及其官员都必须主动地、自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各项职责,只要接受了某个政府的公共职位,就同时意味着承担了相应的法定责任。这一责任是政府的主动责任,政府及其官员如果没有履行这些基本职责,轻则是违约,重则是违法。其次,政府及其官员必须对其管辖的公民的正当要求做出及时的回应,这是政府的被动责任。如果政府没有对公民的正当诉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适当的回应,也是一种失职。因此,一个责任政府,不仅要在公民对其提出直接的诉求时被动地有所作为,更要在公民没有直接诉求时主动地有所作为,创造性地履行它对公民所承担和许诺的各种责任。决策失误、玩忽职守、无所作为,其实都是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失职的体现,都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决定》还有一个重要的新措施,就是“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国家公务人员的宣誓制度,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这一宣誓制度除了强化政治忠诚外,还有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强化官员的责任意识。宣誓就是一种庄严的承诺,国家公务人员进行就职宣誓,实际上就是正式承诺他或她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的职责。如果国家公职人员在任职期间,没有主动积极履行其法定职责,消极地不作为,就是违反了自己所作的承诺,不仅要承担法律的处罚,也要承担道义的谴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