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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可平:良法善治的本土智慧与中国道路(3)

——深度解读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

核心提示: 在我看来,这个《决定》的最大亮点,就是确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

《中法评》:《决定》中有一句话极其精辟,即“法律是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在这里,其实提出了法理学上关于良法与恶法之价值讨论。为确保司法机关所遵循和适用的法律是良法,这就对立法机关提出很高要求。您对提高立法水平、完善立法程序有何建议?

俞可平:“法律是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这句话切中国家治理之要害。善治是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治理活动和治理过程,是政府与公民的合作治理。善治有许多要素,法治是善治的要素之一,没有法治就没有善治。法治之于善治,有四个方面的意义。其一,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其根本功能是保障人民的主体地位。国家的法律体制必须最大限度地体现和反映民意,这是现代国家法治体系的合法性基础。其二,国家必须拥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各类组织、各个群体和全体公民的经济行为、政治行为和社会行为均有基本的法律规范可遵循。特别是公共权力必须有法律的授权,法无授权不可为。其三,国家的法律体系不仅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还必须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换言之,国家的法律必须是良法而非恶法,能够反映社会的客观需要,体现公平公正的根本原则,有效保障公民的正当权益。其四,宪法和法律是公共治理的最高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这也是法治的本质意义,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实质所在。

善治要求的法律,必须是良法。法律既要体现民意,具备正当性和合法性;又要切实可行,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要制定这样的良法,最重要的是要坚持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基本原则。首先,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最根本的目的是保障人民的主体地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法律必须最大限度地体现民意和正义。没有民意基础的法律必定是恶法,最终必定损害多数公民的利益。民主立法,就是立法活动要有广泛的公民参与,要使立法过程成为民主的过程。公民参与立法过程,立法活动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必须有相应的制度保障。其次,要科学立法,使法律规范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要使法律真正体现民意,满足多数人的公共利益,并非一件容易的事情,必须有一整套科学的立法机制。立法者必须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政治素质,立法程序必须科学合理,立法过程应当透明公开。其三,要善于吸取人类政治文明的优秀成果,不仅在国家立法活动中,在党内法规制定中也应当全面推行行之有效的公示制度、听证制度、评估制度和责任制度,确保每一部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成为“良法”,即最大限度地体现民意和正义。最后,还要建立必要的法律纠错机制和修正机制。任何法律都不可能完美无缺,而且随着社会现实和公民需求的变化,原来相对完善的法律也要及时进行修正,这就需要一套动态的立法纠错机制和修正机制,以保证法律始终适应现实的需要,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

《中法评》:《决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请问您怎么看待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的关系?同时又提出,“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这三句话在党的历次决议文件中都没有提及过,表述具体,很有新意。您认为应该由什么机构来解释宪法?

俞可平:我们通常说,宪法是根本大法,这当然没有错。其实,我们还可从政治学的角度来解读宪法的意义。马克思说过,所谓政治制度,就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契约,或者说就是公民与政府相互订立的契约。根据这样的逻辑,国家的宪法就是最具权威性的契约,是一份公民和政府都必须遵守的政治合同。宪法既规定了国家的性质和目标,也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与义务,还规定了政府的权力与责任。宪法既划定了公共权力的边界,也划定了公民权利的边界。政府与公民共同遵守宪法这个最根本的社会契约,是国家这个政治共同体得以正常维系的前提。是故,无论是政府还是公民,均不得违约,这是共同利益所在。无论谁违约,都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在民主政治条件下,宪法是国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国家之本,是制度之源。因而,在政治学和法学中,通常用“宪政体制”来指称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违反宪法的规定,就是动摇国本。

由此不难理解,所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归根结底都是为了维护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制度、公民权利和国家利益。一切法律、政策和契约的制定与实施,都必须以国家的宪法为依归。所有国家的其他法律和法规,都是宪法的自然延伸,都是为了实现宪法所保障的公民权益和国家利益,它们必须与宪法条文和精神相一致。违反宪法,从根本上说就是危害国家的根本利益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现代国家的一个常识。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区别于其他国家的别具特色的基本政治制度。党中央及历届党的领导人都特别强调,中国不照搬西方的政治制度,除了坚持一党执政的制度安排外,另一个重要的制度安排就是坚持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不仅拥有国家的最高立法权,而且拥有最高的监督权。按照这样的制度安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担负着监督宪法实施,进行违宪审查和解释宪法条文的独特职能。然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实施这些职能,已有的制度安排远远不足,而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许多组成人员也缺乏必要的专业素质。所以,《决定》既提出了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和解释的程序机制要求,也提出了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的要求。我认为,按照《决定》的要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履行其宪法解释、宪法监督和违宪审查职能,就应当建立和完善专门的宪法解释、宪法监督和违宪审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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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焦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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