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语
社会的本质是人的组织化,社会秩序依赖于公共生活。传统中国维持了秩序,创造了经济社会的繁荣,至少人口有巨大增长,那么我们完全可以合乎逻辑地推想,在传统中国,人际的组织和公共生活一定是相当发达的,也一定有相当多的人积极参与公共生活,扮演公民角色。
然而,现代学者用以探究公民、公共生活和公共组织的理论基本上基于西方经验,特别是西方的城邦型共同体的经验,因而是一种具有高度局限性的地方性知识体系。面对中国事实,这些理论存在某些可能相当严重的盲点,也就无怪乎学者们无法发现传统中国社会中的公共组织、公共生活和公民,而纷纷对传统中国社会提出种种非常奇怪之论。
出问题的不是中国社会,而是看待中国社会的视野。一旦面对以超大规模为基本特征的中国经验,观察者和思考者就不能不对西方形成的地方性概念和理论,保持审慎的反思态度。超大规模的事实意味着,不可能执守公民/非公民的僵硬两分。超大规模的事实决定了公共生活的多层次与多中心性质,也就决定了公民身份的层级性质。而对于超大规模框架中的公民、公共生活和公共组织,中国圣贤,尤其是儒家都有诸多思考。对于中国事实和中国思想,研究公民、公共生活和公共组织的学者需要的是心智的开放与思想的诚实。
而中国事实和中国理论的导入恰恰意味着关于公民、公共生活和公共组织的一般性理论在中国发展的契机。中国圣贤关于公民、公共生活和公共组织的思考,以及中国人的相关实践,与西方传入的公民概念和理论合观,甚至与伊斯兰世界和印度的相关理论和实践合观,才有可能发展出关于公民、公共生活和公共组织的一般、普遍的理论。而学者面对作为地方性知识体系的西方理论和经验的反思性态度,对于这种普遍理论之构建具有决定性意义。
【作者简介】姚中秋,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
注释:
①关于古典中国公共生活形态的详尽描述,可参见:姚中秋(2013a)。
②关于这些历史事实的详尽分析,可参见:姚中秋(2013a)第189页及以后。
③关于这一点,笔者有专文分析,参见:姚中秋(2013b)。
④“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某些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奥尔森,1995:2)
⑤关于这一点,可参考姚中秋(2013a)第十九章“共治体制”。
⑥更详尽的论证可参见姚中秋(2012)第四篇“宗族就是公民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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