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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中秋:重新思考公民与公共生活(2)

——基于儒家立场和中国历史经验

 二、古典的公民结构

何为公民?公民的“公”是指公共生活。公共生活是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并存在明显的公共品生产与分配需求的共同体在特定制度架构中处理公共事务的过程。共同体中的成员,只要较为持久地参与其所属共同体的公共生活,就是该共同体的公民。因此,如何定义公民,取决于对公共生活的认定和对关于何种共同体处理其公共事务的过程有资格被称为公共生活的认定。而公共生活的单位,中西方之间则存在明显而重大的差异。

基本上,在西方,公民关联于城邦的公共生活。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讨论的公共生活的实体就是城邦,所谓公民是且仅仅是城邦的公民。此后,西方政治理论的主流一直就是城邦论,而公民就是城民或市民(citizen)。

城邦公共生活的显著特征是高度的统摄性或排他性。从根本上看,城邦既恐惧私人生活,也排斥今人所说的“社会”。柏拉图主张取消家庭,女人和孩子公有,其目的就是排除私人感情、社会关系对公民的侵蚀。中国人的公共生活形态则与此不同,首先来看古典时代。①

从尧舜时代起,中国的文明与政治体是大规模甚至超大规模的,比如,周代构造的文明与政治体的范围是从今日的甘肃到渤海、黄海,从燕山到长江流域。而将如此大范围内多样的族群整合在一个共同体的机制就是封建制。这两点是理解古典中国公共生活的关键。

在如此封建和超大规模的文明与政治体中,存在着多层次、多中心而又相互关联、覆盖范围不等的治理实体和治理中心:周王以王城为中心治理天下,诸侯以国为中心治理邦国,卿大夫以都邑为中心治理自己的家。至关重要的是,每一个治理实体都享有相对独立的治理权。

周的天下治理实体的多层次和多中心,决定了其公共生活的多层次和多中心。首先是以周王为中心的天下公共生活,这当然只有一个。其次是以诸侯为中心展开的邦国公共生活。全国有几百个诸侯,也就有几百个邦国层面上的公共生活空间。最后,以卿大夫为中心,在都邑展开家的公共生活。家的数量极多,最小型的公共生活空间在全国有成千上万个。

那么,谁参与这些公共生活?首先是君子。周人所说的“君子”就是各个层面共同体的君、诸侯和卿大夫,他们共同构成君子群体。需要注意的是,在周的封建结构中,除了周王,各级的君同时又是另一个君的臣。也就是说,在封建时代,君子一般总是同时具有两个身份:某人的臣和某些人的君。作为君,他是某个公共生活单元的组织者;作为臣,他是某个公共生活单元的参与者。也正是通过这样的纽带,几个层次的公共生活相互交织,具有某种整体性。

这些严格意义上的君子的主要职责就是参与共同体的公共事务,他们当然是公民。考察历史也会发现,士也在公民范畴中。在周代,“国人”的主体是士,他们参与卿大夫家的公共生活,并在重大时刻参与诸侯的公共生活,这方面有很多相关记载。

那么,庶民是否参与公共生活?封建治理的特征是小共同体,也即家,相对独立地自我治理。这里的家不是后世的核心小家庭,甚至也不是宗族,而是一个综合多个联结纽带的社会治理单位。人们几乎永久地生活于其中,休戚与共。在这些共同体中,存在着频密的公共生活,其中特别重要的是井田制和祭祀。在井田制下,农民除了单独耕种“私田”,还需要共同耕种“公田”。至于祭祀,基本上是全体共同体成员都参加。这样的共同生活经验塑造了庶民强烈的共同体主义心态。人们通过共同体和通过与他人的关系认识自己。

礼乐就是因应复杂的共同体生活而生成并持续丰富的。共同体秩序由礼乐维系,君子领导公共生活,礼乐就是公共生活的规则和程序,射礼和乡饮酒礼等都是公共生活的形态。以乐为例:“是故,乐在宗庙之中,君臣上下同听之则莫不和敬;在族长乡里之中,长幼同听之则莫不和顺;在闺门之内,父子兄弟同听之则莫不和亲。”(《礼记·乐记》)封建时代的乐都用于共同体的公共生活,确定公共生活的节奏。

不过,上述三种人——君子、士、庶民——参与公共生活的程度,也即其公民身份的程度是不同的,君子是积极公民,士是公民,庶民则是不那么完整的公民。所有人具有公民属性,只是程度不同。

公共生活的制度载体有很多,如朝会、宗庙社稷之礼、大蒐、会同等活动。以朝会为例,据文献记载,一位卿大夫同时参加两个朝会:作为诸侯之臣,要参加诸侯的朝会,此为卿大夫的“外朝”;作为一家之君,他又组织自己的朝会,对他而言,这是“内朝”。这里的内朝和外朝都是公共生活的重要形态。君臣审议共同体之重大事务,参与其中的君和臣就是公民。同时,卿大夫也可能跟随诸侯参与周王的会同。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周的封建制下,最为积极的公民——君子的身份具有层级性,他们同时参与多层级的共同体的公共生活,因而同时具有多个层级的公民身份:家之公民、国之公民和天下之公民。封建的构成原则是有联系而不相统属,在欧洲有“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之谚,在中国则有“家臣不知国政”之谚。每个共同体自成体系,仅通过君之间的君臣关系纵向联结,而各共同体横向之间几乎没有联结。因此,共同体成员参与的范围是比较有限的。更准确地说,在封建时代,公民参与不同层级的公共生活的强度是大不相同的:最为频繁地参与家的公共生活,较多地参加邦国之公共生活,但只是偶尔参与天下的公共生活。以士为例,他们只是偶尔地参与天下的公共生活,参与邦国公共生活的机会也并不多,但必然大量而直接地参与家室的公共生活。无论怎样,他们是公民,且是多个共同体的公民,尽管其公民性程度存在差异。

周代封建的公共生活与公民身份结构,提示了一个更为一般的公共生活与公民概念。公民不必只关联于城邦,但城邦确实是文明最为重要的载体,自觉的中国文明起源之时,同样如此。在中国,文明与政治共同体的规模很快超出点状的城邦,而由平铺的若干城邦联合构成,周代公共生活的中心也在分散而又相互关联的大大小小的城邦网络中。此时,就不能不超出城邦,构建更为开放的公民身份,使公民分身于多层次的公共生活空间。

周代封建的、超大规模的文明与政治共同体形态确立了与公民有关的三个重要事实:多中心而相互关联的公共生活单元;所有人都具有一定的公民性;作为最积极公民的君子的身份是多层次而可扩展的。此后的中国历史虽复杂多变,但这些基本格局未变,因为中国始终是一个超大规模的文明与政治共同体。这一点是在中国理解公共生活和公民的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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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焦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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