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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中秋:重新思考公民与公共生活(5)

——基于儒家立场和中国历史经验

除此之外,在儒家价值观浸润下,传统社会中还有其他非宗族的公民组织,如行会,它把私人意义上的商人变成公民,除维持商人群体内部秩序外,还可参与社会慈善公益事业。尤其是在明清时期,儒家士绅也建立了各种公益慈善组织,学界在这方面已有大量研究。

上述各类公共性组织构成了现代意义上的“社会”,它与国家权力为竞争性合作关系。这些公共组织在不同层级和不同领域中生产和分配公共品,比如,乡村的公共品主要是由宗族生产和分配。没有这样的公共组织和公共生活,基层社会是无法维持最基本秩序的,更不要说繁荣了。

在传统中国社会中,我们就看到了这样一幅多层次、多中心的公民与公共生活图景:

第一,所有人都生活在一个以上的共同体中。一般而言,最底层的农民同时在家庭和家族中,并至少参与宗族的公共生活。至于读书人和儒家士绅,可参与更高层次的公共生活,如县的公共生活,甚至国家层面的公共生活。也就是说,在传统中国社会中,国民普遍具有公民属性。

第二,尽管如此,并不是每个人都积极参与其所在群的公共生活。在每一个群中,都可以分出君子和小人,此为公民和私人之别。

第三,并不是每个人都以同等热情参与其所在群的公共生活。普通农民虽然积极参与宗族公共生活,但并不积极参与县,更不要说是全国层面的公共生活。但我们仍然要说,农民可能是社区公民,但或许不能说是国家公民,此为公民的层级性。

第四,大约只有儒家士君子能够贯通地参与所有层级的共同体的公共生活,成为积极的国家公民。并不是所有公民都是国家公民。此为国家公民身份的有限性。

儒家式社会中公民的上述几种特征,似乎都是现代社会公民的特征。在古典时代,或者在古希腊哲人和卢梭的理想城邦中,全体人口其实就划分为两类:公民和非公民。在这里,公民是一种法律身份,但中国古典时代与此有所不同,西汉中期以来的儒家式社会更与此大相径庭。

具体地说,西汉中期以来儒家所构造的社会秩序,其实带有强烈的现代性。这个社会的宪法原则是平等,公民身份并无法律限定,公民身份仅具有道德和社会意义。每个人都是国民,理论上都有资格参与公共事务,也即可成为公民,但在这样的社会中,人却首先呈现为私人,是否成为公民由个人选择,是一个社会角色的自由选择问题。一个人可以选择积极参与公共生活,也可以选择退缩于纯粹私人生活空间,这是现代性的一大特征。

美国宪法学者阿克曼(2004:第四章)提出“私人公民”(private-citizen)概念。他认为,人群或有两个极端:一个是利己主义者,或称之为私民,基本上不积极参与公共生活,这类人也许是少数,另一个是公共公民,始终主动而积极地参与公共生活,这类人同样是少数。阿克曼相信,大多数美国人是私人公民(private-citizen),兼有私民和公共公民两种角色,但在不同的时间点上扮演不同的角色。大多数时间,这些民众是私民,主要关注自身生活,但在特殊时刻,他们会成为公民,积极卷入公共生活。

由于超大规模属性,中国的绝大部分国民难以成为有效的国家公民,但作为公民的儒家士君子创造了诸多社会组织,尤其是基层自治性组织。由此,基层的私人得以进入基层公共组织,卷入基层公共生活中,从而成为基层公民。重要的是,他们的公民身份是可扩展的。

孙中山对此有清醒的认识。同样面对现代公民构造问题,他相信宗族才是构造更大范围的公共生活的良好起点:

中国有很坚固的家族和宗族团体,中国人对于家族和宗族的观念是很深的。……由这种好观念推广出来,便可由宗族主义扩充到国族主义。我们失了的民族主义要想恢复起来,便要有团体,要有很大的团体。我们要结成大团体,便要有小基础,彼此联合起来,才容易做成功。我们中国可以利用的小基础,就是宗族团体。此外还有家乡基础,中国人的家乡观念也是很深的。如果是同省同县同乡村的人,总是特别容易联络。依我看起来,若是拿这两种好观念做基础,很可以把全国的人都联络起来。……中国人照此做去,恢复民族主义比较外国人是容易得多。(孙中山,2011:700)

在孙中山看来,宗族实际上是个人联结为国族的有效中介。由此中介,普通民众的公民身份可以扩展,从而有效地整合为国族,也即国民共同体。

实际上,梁启超在访美归来所写《新民说》的最后三节已改变了其僵硬的公民/非公民两分法,他相信私德和公德之间并无截然界限,并在“论私德”部分这样说:

且公德与私德,岂尝有一界线焉?区划之为异物哉?德之所由起,起于人与人之有交涉,使如《鲁敏逊漂流记》所称,以孑身独立于荒岛,则无所谓德,亦无所谓不德。而对于少数之交涉,与对于多数之交涉,对于私人之交涉,与对于公人之交涉,其客体虽异,其主体则同。故无论泰东、泰西之所谓道德,皆谓其有赞于公安公益者云尔!其所谓不德,皆谓其有戕于公安公益者云尔!公云私云,不过假立之一名词,以为体验践履之法门。就泛义言之,则德一而已,无所谓公私;就析义言之,则容有私德醇美,而公德尚多未完者。断无私德浊下,而公德可以袭取者!孟子曰:“古之人所以大过人者,无他焉,善推其所为而已矣。”公德者,私德之推也。知私德而不知公德,所缺者只在一推。蔑私德而谬托公德,则并所以推之具而不存也。故养成私德,而德育之事思过半焉矣。

梁启超现在认识到,德是合群的品质,因此,民众在基层和小型共同体中养成之德,实具有扩展性,完全可以发展成为国家公民之德。梁启超以前认为两者是相互排斥的,但现在梁启超相信,社区公民完全可以发展成为国家公民,社会公民的训练实为养成国家公民的阶梯。这就是儒家的理念,并且见之于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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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焦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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