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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社会的整体变革:重温三十年来农民土地关系(5)

 结语

在对地政和地利两个单一土地问题的铺叙中,由各种土地所负载的具有时间和空间特性的社会生活从总体上看是被压缩掉了,土地占有权从家庭、社区、非法人团体所构筑的传统土地法权关系中独立出来而产生的国家与社会重组的整体变革被遮蔽了。即使是对农业生产组织的考察也只是严格限定在耕地上,土地生产力和劳动生产率是根据耕作效率总结出来的。晚近的理论修正,包括农业经济学、发展经济学和社会学以及其他关于土地与乡村社会发展的研究,在完善原来单一的理论的同时,讨论内容的增加也使社会的面相逐步暴露出来。在农业与社会发展理论的创造性的解释上,有恰亚洛夫、博瑟纳普,舒尔茨等人的努力;[22]在乡村社区农耕、家庭副业等整体经营活动基础上讨论生产方式改变后社区人群之间的微观行为变动,有波普金和斯科特等人的持续经验研究。[23]总体来看,土地成为生产要素、人口减少的古典模式不必完全将小农赶到一边,在小农生存的土地上可以采取现代的经营办法,市场和技术应用等可以实现必要的生产力增长。因此,农村人口减少有可能被纳入整体社会变革的框架中。产权方面,整体的修正有波兰尼,他强调经济关系只是社会的一个有机的组成部分且镶嵌于整体社会;[24]外部性修正,有巴泽尔等产权经济学家,认为产权不是唯一的法权规范,更多的是习俗、惯例和正式法律制度的统一体。[25]这些修正理论扭转了人们对古典理论化约为标准价值指导原则的方向,将注意力重新转移到土地之上人们生活改变的整体研究框架内,更多地关注在地生活方式向现代性转变的复杂图景。由土地生产力和劳动生产率而转到耕作过程的展开,以及土地(耕地)、劳动力和资本等生产要素的本原状态上,也使劳动和资源的社会组织过程得到了必要的关注。但是,如果不在根本上使讨论的主题还原到土地和人的活动相结合的社区或社会变革的过程和结果上去,要想土地问题回复到时间和空间特性上,将人类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呈现出来,使我们能够从容地观察到人类社会从前工业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诸多面相,并生发新的理论和实践知识,那是不可能的。只有在农耕社会土地与人的活动相结合的全部空间范围内讨论土地问题,才能讨论社区和社会的变革过程和结果,而这自然也超越了土地问题。

作者:舒建军,《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副编审

 注释:

①本文的修订得益于挪威城市与区域研究所高级研究员Geir Inge Orderud组织的讨论,他还慷慨地将其纳入自己的一个环境研究项目予以资助(SinoTropiaRCN209687/E40)。在此谨致谢忱!同时特别感谢这个研究小组其他研究人员的批评。本文涉及较多方家的论述,如有不当,期待进一步澄清的讨论。

②参见张军《现代产权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

③这是对产权更为逼近农村土地占有与使用实际状态的梳理和归纳。参见赵阳《共有与私用——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经济学分析》,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

④钱忠好:《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和创新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1999年;及钱忠好:《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和创新研究(续)》,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尤见《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残缺与重建研究》一章。

⑤这似乎是布迪厄的策略。“在我眼中,我的努力是以对当代社会的特定性质进行的历史分析为前提,构建一种广义的人类学,而别人却将它解释为一套政治纲领。”参见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引》,李猛、李康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2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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