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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人治村:探索中国基层政治的变迁逻辑(3)

三、金钱政治:后税费时代的富人治村

中国共产党的土地革命消灭了土地食利阶层,地主阶级不再存在,农民的生存权利获得国家保障。在1949年到1976年的整个毛泽东时代,基层政治的领导权一直被贫下中农阶层掌握,不存在富人治村的现象。1990年全国试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基层民主政治逐渐被提上议程,与此同时在东部沿海农村地区出现富人治村的现象。后税费时代富人治村逐渐增多,据商意盈等人2009年的调查数据显示,浙江省富人当选村委会主任的比例已达2/3,如今富人治村成为全国农村的一种普遍现象和趋势[19]。那么,现在的富人治村与传统乡绅治村有何不同,内在的机制又是什么?

1.治理主体及其合法性来源

在当下中国农村,农民的首要目标是发家致富,由此绝大多数青壮年劳动力走出农村走向市场。由于土地、政策、项目、税收等利益诱惑,已经发家致富的农民再次返回村庄政治舞台,于是出现了今天全国范围内的富人治村现象。

当下富人治村的主体是经济实力雄厚的经济精英,他们治理村庄的合法性来源于国家“双强双带”的政策和村落选举。县乡政府为了更好地完成任务更加希望富人当选村干部[20],他们选人的标准侧重“强谨”和“訾次”,例如2003年江苏省射阳县明确规定:村党支部书记或村主任个人资产必须在10万元以上[21]。与传统村干部产生机制不同,自1990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以来,中国农村干部经民主选举产生。作为选民的普通农民对富人治村的看法如何呢?一般情况下,村民对于己无关的村庄政治毫不关心,出现吴毅所讲的“无政治农民”[22]。而在村庄舆论中富人治村是存在合理性的,例如:你连自己家都管不好,怎么去当村干部;富人当村干部能够为村里跑来项目资金。在当下农村,农民获得了土地、拥有了保证生命维持的国家保障,不再依附于村落富人或精英,因而普通村民对富人也不再存有期待,二者的交往也日益稀少。

由此可见,在中央政府提倡、地方政府鼓励和村民的默许(沉默)中富人治村获得了治理合法性,而富人治村的形式合法性却来自于村落竞选。

2.干部产生机制

富人治村存在普遍的贿选现象,学界研究和笔者及所在的研究团队成员近年来在全国各地的调查充分支持了这一观点。通过竞选获得干部职位成为富人实现身份转换的重要一步,然而在竞选中起决定作用的要素却是贿选金额高低。

浙江省金镇村两位换届选举的贿选之风在2011年达到了顶点,一个竞选者的最高贿选金额竟达1200万元之巨,一般的村庄贿选金额也要在100万元之上。土地增值空间巨大以及国家项目承包利润、工商税费减免、买地贷款优惠等利益成为富人角逐村干部的主要参政动机。正因为有着稳定的预期收入,富人才愿意投资巨额资金竞选村干部。双方或者多方竞选抬高了选民的选票市场要价,一个人能否胜出的关键在于谁的出价更高。除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外,竞选者还需要一个得力的竞选团队,一般是竞选村主任或者村支书的人来“组阁”笼络村庄精英。除了日常走访动员外,双方总是在选举的前一个晚上开始走家串户“发钱”,以保证金钱发挥最大的刺激效应,这就出现了袁松博士所描述的“车响到天亮,人忙到天亮,灯点到天亮,狗叫到天亮”的现象[23]。

由于富人竞选村干部抱着金钱投资的态度,因而在竞选团队内部也常常出现“投敌叛变”“抛弃”“倒戈”等现象,一个竞选团队的成员在下一次竞选中可以毫无道德压力地加入到对手的团队,即使是落选的一方也不会去揭发对方贿选,这就是富人竞选村干部的务实精神和金钱逻辑。中下层村民对于贿选则持赞成和无奈的态度,他们认为:富人有钱给大家分点福利是应当的,给得越多越好;富人给钱是做好事[3];对这样的事不理解也要理解。上级政府对于贿选则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只是因为村民选举属于自治范围内的事情、贿选行为隐蔽无法取证,更是由于只要基层不出事上级政府绝不会去自找麻烦的行政逻辑。由此可见,富人村干部的产生机制是通过金钱运作产生的,同时得到参与分利的村民和上级政府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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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焦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