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富人治村作为中国基层精英政治的常态在传统时期表现为乡绅治村,在今天表现为私营企业主治村。传统乡绅治村以荣誉为取向遵循地方道义伦理准则,能够实现集权国家的“简约治理”,从而保证了基层秩序的长期稳定。改革开放以来,中央政府在基层实行法律主义民主政治,然而,在今天的富人治村实践中富人以金钱投资收益为取向,破坏了基层民主政治、损害了基层治理权威。在国家法律政治、村干部的金钱运作和“无政治农民”的弱道德期待合力冲击下,中国基层政治正在“去道义化”并出现新的治理危机。道义伦理是政治的必备属性,因而结合法律政治,维护、重塑中国基层政治的道义性势在必行。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进路
精英政治是中国基层政治的常态形式,只是不同时代精英的类型和内涵不同而已。21世纪初,中央政府号召“带头致富能力强、带领致富能力强”的富人精英入党参政当选村干部。如今,富人治村在江浙沿海发达地区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在中西部农村地区也呈现突飞猛进之势。学界对当下富人治村的评价优劣参半,例如党国英、卢福营等人认为富人治村是中国走向民主政治、农村实现经济发展、农民实现富裕的正确道路[1-2];也有学者对富人治村持谨慎和批评态度,例如贺雪峰、赵晓峰、黄俊尧、杨华等人认为富人治村存在阶层政治排斥、动摇党的执政之基、稀释公共资源等弊病[3-6]。本文暂时先不做富人治村的效果优劣评价,而是首先考虑两个规律性问题:第一,在中国基层政治史上精英治村是一种常态;第二,当下中国基层出现的富人治村作为一种精英政治实践,无论国家政策是否提倡,都是不可避免、不可逆转的趋势。更进一步讲,富人治村实质上是基层精英政治的延续和表现。由此可见,学者无论是赞扬富人治村代表民主政治的未来,还是批评富人治村侵害党政基础从而提倡“中农治村”,都对中国基层政治存在着浪漫想象。不同于既往研究的是,本文致力于从富人治村的历史和现实实践出发分析富人治村的内在结构和机制,进而揭示中国基层政治“去道义化”的变迁逻辑。
本文属于质性经验研究,经验材料来源于既有研究文献和笔者所在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团队成员近年来在全国各地对富人治村的调查报告。本文对富人治村的考察对象包括:治理主体及其合法性来源、干部产生机制、治理行为、治理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等四个方面。传统时期的富人治村主要来源于文献梳理研究,它与今天的富人治村形成参照。
二、道义政治:传统时期的乡绅治村
道义,《辞海》的解释是人道与正义,儒家认为道乃天道与人道,是一种政治伦理的形而上学表达;义,是人们日常行为的规范准则,由此可知,道义是一套规范人们日常行为的伦理准则。斯科特将“道义经济”操作化为遵循“互惠”和“生存权利”两条地方性规范准则的经济形式[7],本文在斯科特理论的基础上将“道义政治”定义为遵循地方伦理准则的政治形态,以与道德政治和法律政治区别开来。道德、道义和法律都是规范人们日常行为的准则体系,三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法律以国家文本制度为评判是非的标准,它是人们行为的底线,目的是将人塑造为符合国家规范的现代公民;道德以善恶美丑为评价标准,它是社会和国家为人们树立的理想行为标准,目的是将人塑造为理想的善人或君子;道义以日常伦理准则为评价标准,它是地方社会约定俗成的、现实中人们据以行事的标准,目的是将人塑造为被地方社会接纳的成员。道德、法律与道义三者的主要特征分别是理想性、强制性和日常性。现实生活中,人们行事之前参照的是非对错标准常常既非道德又非法律,而是地方性道义准则,因为道德准则要求明显太高,法律要求又明显太低,而处于中间的道义准则较为合适。政治乃是公共事务的治理,它主要体现在对民众行为的治理上。在中国政治史上,以德治国以达“善治”是历代王朝的理想追求,但这种理想由于要求过高而常常无法实现;依法治国则是现代政治形式,伴随着民族国家建设的进程正在逐步推进;而遵循地方性伦理准则的“道义政治”则是国家政治和基层政治的常态。本文的“道义政治”与新儒家所提的“治道政治”[8]、“王道政治”[9]的相同之处在于强调伦理准则等文化规范,不同之处在于侧重考查具体可见的行为伦理准则,而非抽象的道德文化,关注微观的基层政治(乡村政治)运作而非宏观的国家政治形态。
瞿同祖、张仲礼、费孝通等人通过对传统时期地方政权的研究指出,传统中国帝制时期“皇权不下县”主要是由于国家财政和治理能力限制,乡绅作为州县政府的代理人与乡村农民打交道治理基层社会成为一种常态。[10-12]生长于斯的乡绅,依据地方伦理准则治理地方公共事务的政治便属于道义政治,这种道义政治能够兼顾国家的税赋、管理任务和农民的基本生活。
1.治理主体及其合法性来源
据秦晖的历史研究发现,汉代官方选择乡村干部作为代理人的标准是“强谨(办事能力)”“訾次(经济实力)”“德望”“年长”,那些能够作为官府代理人的人士就是在中国基层政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绅士。[13]瞿同祖指出,中国士绅的特权地位不纯粹取决于经济基础,只有取得初级功名(秀才)和官学正式学生身份后才跻身于士绅行列。[10-12]271然而,无论因财力雄厚而有闲考取功名还是因考取功名后而获得财富,“乡绅几乎必然会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14],因而传统时期属于富人阶层的乡绅[1]治村可看作是今天富人治村的前身。乡绅参政的动机不仅仅是为了获得国家的褒扬或税收的优惠,还有强烈的使命感和名誉资本积累方面的考虑,“士绅与家乡的关联是永久性的,从而造就了他们对家乡的情感归附,士绅们似乎感到他们有责任捍卫和促进本地社区的福利”[10-12]。
乡绅治村的合法性来源于农民和国家的双重认可。传统农民对于文化的尊重直接表现为对文化人的认可和尊重上,在乡村社会中乡绅可以看作是国家正统意识形态的代言人。在土地逐渐集中的过程中,有些农民成为乡绅地主的佃农、雇农,自耕农在一定程度上也要依附于乡绅的人身庇护,因此乡绅就具备了将身份、文化权力转化为政治权力的经济基础。处于最底层的县级政权为了应对不断增长的人口压力、缩减管理成本并解决县官(陌生人)治理的技术难题,采用乡绅治理成为基层政府“集权简约治理”的一个共识,黄宗智对清末、民国时期大量历史文献研究证明了这一点[15]。由此可见,乡绅治村在传统中国具有上(国家)下(农民)一致认可的合法性和文化自洽性。
2.干部产生机制
中国传统基层政治人物的产生机制是推荐制度而非选举制度,而且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村中德高望重、年高辈长的人出任首长,这便是费孝通所讲的“长老统治”[16]。长老不仅是一家之主掌管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大权,而且是一个家族或者村落的决策者。然而,年高辈长之人不一定能够获得权威,长老权威来源于他处事公正、为民谋利、恩德广施的行为选择,唯有如此他才符合普通民众的道德期待和村落社会的道义伦理。
然而,长老并非都是有文化的乡绅,所以,在一个多家族或者多房支的村落,往往还需要从众多的长老中推选出符合民众道德期待的乡绅精英出任首长。推免过程往往是由各个家族的家长、房头共同完成,普通小农并无参加推免、议事的权利。乡绅在读书时习得的知识,恰是国家意识形态对其规训的完成。传统时期家国同构体系和父权制家庭结构都保证了传统士绅在政治意识形态、治理目标上与国家保持高度一致。处于稳妥考虑,县级政府以乡绅为目标寻找乡村代理人从而大大节约了治理成本。获得上级政府认可之后,乡绅便最终获得了“绅权”,办理国家的税赋、兵役差事,为普通民众提供调解、道路、灌溉、文化活动等公共品供给。
传统时期的乡绅治村同样存在政治排斥机制,村落社会的中下层村民以及那些财力厚实的富裕户由于在文化、功名和个人德望等方面存在短板,同样无法胜任政府代理人的角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