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国协商民主理论与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关系
在对中国特色协商民主进行理论思考的时候,我们必定会问:中国的协商民主与西方的协商民主在理论上是什么关系?
协商民主,在西方国家是在20世纪90年代反思选举(票决)民主不足的基础上兴起的民主理论。20世纪80年代,美国学者毕塞特在其博士论文《国会中的协商:一项初步的研究》和其后发表的《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中,最早在学术上使用了“协商民主”这一概念。
20世纪90年代的研究热潮,是基于对西方长期实行的民主制度特别是选举民主的反思。选举(票决)民主在西方有悠久的传统。一般认为,它起源于古希腊的雅典城邦时代。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在研究了摩尔根等人类学家的成果后说过,在古希腊原始社会后期,原始部落和小民族的组织体系中,常设的权力机关为议事会,成员由被选出来的贵族组成;最高权力机关是人民大会,由议事会召集,以解决各项重要事务,会议决定用举手或欢呼通过;军事首长是领导人,必定由人民选举,或者由议事会或人民大会认可,军事首长儿子可以继承,但必须经过选举才能合法继承。现今西方的两院制、竞选制等民主制度就是由这一传统发展过来的。但是,在20世纪下半叶,这种民主的不足日益暴露出来。特别是在选举过程中实行的多数决定原则,使少数人的合法权利可以合法地被否决;而赢得多数人选票的政党领袖或精英政治家,又可以合法地根据自己的意志来决策,而不再顾及选他的多数人的利益。于是,民主的实际进程与民主的理论目标渐行渐远,人们对选举的热情走向低迷。与此同时,公民在行使选举权后,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决策无法参与,对于政治家的道德等问题也无所作为。针对诸如此类的问题,西方一些政治学家提出,民主应该让每个公民都可以平等地参与公共政策的决策或制定。他们根据这样的理念提出了协商民主的设想,其目的是为了弥补选举(票决)民主的不足,对民主的这种反思及其提出的方案设想是很有价值的。对我们来讲,还可以让我们的头脑更清醒,而不盲目迷信西方民主特别是选举(票决)民主。
国外的协商民主研究成果对我们探索中国的协商民主是有影响的。同时,我们了解和研究国外的协商民主,并非照抄照搬他们的研究成果,而仅仅是把他们的成果当作“参照物”来研究我们自己的协商民主。我们历来坚持理论联系实践,对马克思主义况且都是这样,更不要说对西方的经济政治理论了。国外的协商民主仅仅是一种自由主义或批判主义思想家的理论构想,而我们在协商民主方面已经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特别是像人民政协这一具有明显中国特色的政治组织所积累的协商民主经验十分珍贵。我们不能“削足适履”,让自己在实践中取得的宝贵经验去适应人家的理论。因此,我们可以把国外的协商民主理论研究成果当作我们研究中国民主政治的参照物,但不能当作我们的根据甚至标准或唯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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