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基本特点
要深化认识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科学内涵,就要研究这一民主形式有些什么样的基本特点。究竟怎样认识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基本特点?根据对中国协商民主形成和发展的脉络的回顾以及动因的分析,可以看到中国特色协商民主有三个基本的特点。
1.以民主协商为主要方法而不是以投票表决为主要方法的民主实现形式。应该讲,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都是制度,而不仅仅是方法。但是,这两种制度又是以方法为区别的,协商民主实行的是民主协商的方法,选举民主实行的是投票表决的方法(选举民主因而也可以称“票决民主”),而且这两种方法在制度里都已经转化为机制。因此,协商民主是相对于投票表决的选举民主(票决民主)而言的,是以民主协商为主要方法来做决定的。就方法而言,这里的关键词,一是“民主”,二是“协商”。协商民主要有“协商”,没有协商的民主就不能叫做“协商民主”。但是,协商民主本质上是一种民主,要有“民主”。只有协商而无民主的协商,也不能叫做“协商民主”。我国古代在封建专制主义的政治体制中有“廷议”制度,但没有民主,不能称“协商民主”;我们党的历史上和现实政治生活中,有的领导常常在小范围内交谈一下就进行决策,也没有民主,也不能称“协商民主”。
2.公民有序参与政治的民主形式。自从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以来,“参与式民主”这种现代民主理念就进入了中国人民的政治生活。在中央的文件中,对于“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从最初强调“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到后来把“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都归入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再到提出在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中要“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这种参与式民主的内涵在不断扩大。这种公民直接参与政治的民主,应该讲,既包括协商民主,也包括选举民主。由于我国现阶段在选举民主方面实行的还是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相结合的民主选举制度,公民能够直接有序地参与政治的形式主要还是协商民主。
3.民主协商方法与民主决策、民主治理的制度是有机统一的,是公民有序参与政治的善治民主形式。从中国协商民主形成和发展的历史看,它是从统一战线的工作方式方法中发展过来的,因此它具有民主协商方法的特点。但协商民主中的民主协商仅仅是方法、手段,关键是制度。我国人民政协刚成立时代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那时的协商民主由于和国家权力的运行结合在一起,是作为一种政权的实现形式存在的。但这只是一种例外。从现实中国政治运作的过程和特点看,无论是政党之间的协商民主、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还是国家政权机关的立法和决策中的协商民主,都是存在于决策(包括选举、立法)制度中的协商民主。我们党在论述“两种民主形式”时,把协商民主规定为“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选举和投票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在论述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时,也强调要坚持“在国家和地方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在这个意义上,中国特色协商民主是决策制度的协商民主。
但是,基层协商民主不完全一样,无论是浙江温岭的民主恳谈会,四川成都的居民议事会,还是其他地方的基层协商民主形式,它们既有民主决策的特点,更有社会治理的内涵。或者说,它们主要是社会治理制度的协商民主。
然而,再深入地思考这种“民主协商方法与民主决策、民主治理的制度有机统一”的民主实现形式,也许可以把它看作是一种公民有序参与政治的“善治”民主形式。人们一般认为,善治(GoodGovernance)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国家与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表示国家与社会或者政府与公民之间存在着良好的合作。学者们一般认为,善治的基本要素有六个。(1)合法性,即社会秩序和权威被自觉认可和服从的性质和状态。(2)透明性,即政治信息的公开。立法活动、政策制定、法律条款、政策实施、行政预算、公共开支以及其他有关的政治信息,公民都有权获得,并且对公共管理过程实施有效的监督。(3)责任性,即管理人员和管理机构由于其承担的职务而必须履行一定的职能和义务。(4)法治,即法律是公共政治管理的最高准则,任何政府官员和公民都必须依法行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5)回应,即与上述责任性密切相关联,公共管理人员和管理机构必须对公民的要求做出及时和负责的反应,不得无故拖延或没有下文。在必要时还应当定期地、主动地向公民征询意见、解释政策和回答问题。(6)有效,即管理要有效率[7](P9-11)。
这里,我们为什么用“也许”的表述,是因为这个问题还有待于深入研究。在“善治”理论中,与国家和政府对应的是公民或公民社会,而我们的协商民主有政党之间的协商民主、人民政协中政协委员之间的协商民主、政协委员与党委政府部门之间的协商民主、人民代表之间的协商民主、人民的代表与政府之间的协商民主、村民(居民)之间的协商民主、村民(居民)与政府之间的协商民主,等等,协商民主的主体各不一样。如果撇开协商民主的主体,仅仅就“善治”的六个要素来考察,是可以把这样的协商民主概括为一种公民有序参与政治的“善治”民主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