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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君如:协商民主在中国——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理论思考(6)

(四)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关系

十八大精神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完善和发展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这两种民主形式。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是两种很好的民主政治实现形式,同时又各有一些局限性。

选举民主,特别是竞选性选举,我们许多人很羡慕,因为它有明显的优点,特别是人人都有一票,人人都可投票,而且是公开的、竞争的,体现了民主的基本精神和普遍要求,确实很吸引人。但选举民主有其局限性,选举过程中的“少数票”问题,直接后果是选民对选举热情降低,即参选率降低;同时,公民不能在选举后继续参与决策尤其是对关系自己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的决策,不能继续监督领导人包括有问题的领导人,更是一个大问题。因此,西方一些学者在研究参与式民主,研究协商民主,以弥补选举民主的不足。

在中国,是先有协商民主,后有选举民主,协商民主不是以选举民主的补充形式出现的,而是有自己长期的实践经验,但协商民主也有需要研究的问题。中国在原始社会解体过程中就已经出现了协商民主这种形式,这和西方不一样,但这种民主形式最后演化为专制制度。协商民主如果缺少公开性,暗箱操作,就会为专制独裁所利用。我们在协商民主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也不少,一是只在小圈子内协商,这种做法有协商而无民主,不是真正的协商民主;二是先决策后协商,这种协商能够起到的作用仅仅是“通报领导决策”或“征求意见”,也不是真正的协商民主;三是想协商就协商,不想协商就不协商,一切依领导主观意志而定,这也不是我们所要的协商民主。

所以,对于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这两种民主形式都要很好地研究,针对它们的问题来完善这两种民主形式。

首先,要继续完善选举民主。中国的选举民主刚起步,现在正在做的是逐渐扩大差额选举的范围、层次和差额比例,同时增加选举的竞争性和公开性。由于我们实行的人民代表和党代表的选举主要还是间接选举,只是在县和县以下实行人民代表的直接选举,下一步还要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邓小平的设想是到2050年以后即我们基本实现现代化后,在省市和中央这样的高层“可以实行普选”即直接选举。但是,我们可以一步一步往前走,在干部推荐的环节和候选人提名的环节,扩大直接推荐和提名。因此,完善和发展选举民主的任务十分繁重。

其次,要继续完善协商民主,特别是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十八大要求我们“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这既是对协商民主和人民政协地位作用的充分肯定,也是对协商民主和人民政协提出的新要求。今天的人民政协,已经把协商、监督、合作、参与融于一体,其优势就在于它能够在很高的制度层次上实现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并进而实现民主政治的终极目的。我们应该充分重视人民政协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这种独特的作用和贡献。完善协商民主包括完善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要在制度建设上下功夫,特别是要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的原则;要形成公开、透明的协商民主程序和制度;要在完善专题协商、对口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的同时,探索界别协商以及其他协商形式,增强民主协商的有效性。

最后,要继续完善两种民主形式的结合方式。实践证明,在选举民主中增加民主协商环节,可以避免投票造成的矛盾;在协商民主中增加投票环节,可以了解和考察协商的共识程度。但是,在推进这样的结合过程中,必须尊重民意,而不能操纵民意。我们要按照人民民主的本质要求,完善这两种民主形式的结合。如果客观地分析一下党设计的民主形式,应该讲我们的政治设计是把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结合起来的制度设计,比较好地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精神实质和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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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光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