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农村经济合作组织逐步成为村级治理最具潜力的主体。在乡政村治模式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规模比较小,数量比较少,发挥的作用有限。进入新世纪以后,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强,政府、市场、农民都需要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已经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发展的水平不断提高,发挥的作用也在不断增强。乡镇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应以向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提供服务为契机,将更多的管理职能转移到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中去,这样农民生产生活中公共产品供给与需求之间日益扩大的缺口得到了改善,并为村级治理模式的转变创造了必需的组织基础和社会心理条件。。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对乡村治理的影响首先表现在它打破了长期固有的乡村治理主体格局,确立了乡村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导致了多元治理主体的存在和治理主体位置的移动和重新排序”[12]。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打破了传统的二元权力格局的状况,治理的主体由以乡镇政府、村组织为主转为以乡镇政府、村组织、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为主,推动着我国农村由政府主导治理向市场主导治理的转变。
乡镇政府、村民自治组织、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对农村社会的政治生活产生了重要影响,成为多元化村级治理的主体。不同治理主体有着不同的价值目标、利益诉求,单一的治理主体并不能够拥有足够的资源去处理公共事务、解决公共问题,必须相互依赖,互相扶持。乡镇政府、村民自治组织等作为国家体制内的治理主体,在参与村庄治理的过程中主要依靠的是国家的政策、村集体经济、组织等资源,具有较强的制度保障、组织保障和法律保障;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更多的是依靠各种文化资源、社会资源,得到广大村民的支持和认同是其参与村庄治理的重要保障。从农村社会的工作实践出发,村庄的有效治理不仅需要政治、法律等的支持,更离不开广大村民的拥护。因此,乡镇政府、村民自治组织等体制内治理主体在运用国家的政治、经济、组织等资源治理村庄时,在农村这个“半熟人社会”,还需要运用道德、社会等资源;而各种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等体制外的治理主体在缺乏政治、法律等资源的情况下,应该进一步加强与村民的联系,得到他们的认可支持,加强在村庄治理中的合法性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