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基层党组织的一元化领导。人民公社的党委、大队的党支部、生产队的党小组,三者为隶属关系,在人民公社体制下,实行党组织的“一元化领导”,公社党委书记和大队书记成为农村工作的领导核心。党组织处于垂直的官僚体系的核心位置,排斥和抑制了其他非权力组织的存在,农村党员和广大的人民群众受其领导。从纵向上看,党小组向党支部负责,党支部向党委负责,党的领导通过公社内各级党组织一直延伸到农村社会最基层;广大的农民则通过各级党组织表达自己的愿望与要求,从而与国家紧密地连接起来。从横向上看,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行政机构也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从而使权力由政府向党组织集中。党组织牢固树立了对农村社会的绝对领导,控制了与农民有关的几乎所有生产、经营等活动,党组织的一元化领导逐步确立。在人民公社的体制下,乡村社会表面上秩序井然,但由于权力的重新整合,以党组织为核心的国家权力史无前例地深入到每一个农户中去,通过支配农民日常的生活而将广大的农民整合进国家自上而下的权力体系中,国家行政权力进一步被强化,而随着以宗族为代表的乡村传统权威的消解,在农村基层社会中已没有任何其他的组织的权力或权威可以与国家的行政权力相对抗。
以党组织为核心的一元治理模式,是党和政府在建国初期国家处于内忧外困、百废待举的境况下,把农民组织起来,集体管理,集体生产,生产成果集体调控以集中资源服务于国家建设的大局,保证国家工业化发展所需要的资源的无奈之举。在这一体制下,国家通过农业税、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的方式从农村提取了工业化所必需的资金,开启了中国社会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化进程,逐步建立了完善的工业体系。同时,通过人民公社,农民与国家有机融合在一起,国家权力也更为快速地进入到农村社会中,人民公社体制下的村级一元治理模式成为历史的必然。但是,我们也要看到,这种治理模式也存在很大的弊端,即中国农民为中国社会现代化的开启、发展、完善作出了巨大的奉献和牺牲,但中国农民的生活水平极度低下,社会资源配置不合理,限制了农民的创造性,违背了中国农村社会的基本状况与经济发展规律,不利于农村社会的持续发展;而且这种治理模式过分依赖国家权力对农村社会进行控制,完全忽视了民主法治在农村社会中所起的作用,增加了国家对农村社会的控制成本,这也决定了这种治理模式的最终命运。
二、村民自治制度下的乡政村治模式
伴随着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中国社会进入了改革开放的重要时期,政治、经济、文化体制发生了重大的变革。在中国广大的农村,在农民的自发突破和国家自觉领导下,兴起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经济体制改革,直接动摇和冲击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而中央有关政社分离,成立乡政府的决定,更是正式宣告了人民公社体制的终结。在这一体制性的大变革中,尽管人民公社体制中的“生产大队”与“生产小队”相应地转变成为“村”与“组”,但它们原先拥有的众多管理与组织职能因生产经营方式的调整而基本流失。这使原本处于严密控制下的农村因重大的体制性转型而出现了某种不适、无序和紊乱。在这一时期里,“村”作为乡政府的派出机构虽然在乡村治理中发挥有一定的作用,但在新体制中的地位以及如何有效的运作,并没有什么成规可依。在这种情况下,20世纪80年代初,农民从实践中创造出一种新的组织形式——村民委员会,目的在于自己管理自己。1982年的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肯定了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确认了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同时明文规定了村委会不再是政权组织的下属机构,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而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实施,使得村民自治得以在全国广泛推行。村民自治制度的确立,不仅是民主政治建设在农村的一大进步,而且标志着农村治理模式的创造性转换。国家的基层政权定位于乡镇,在乡以下实行村民自治,由群众自己处理与自己有关的事务,由此形成“乡政村治”的格局。“乡政村治治理结构的形成是国家政权为了解决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政治制度短缺和滞后而产生的乡村失序问题,是适应经济制度变化而对农村政治制度的重建”[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