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宗族复兴对村级治理的影响。建国以后开展的各种政治运动对宗族组织的瓦解起了关键作用,但是这种瓦解只是表面的,根植于人们思想深处的血缘、亲缘观念只是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压抑,并没有终结,在一定的气候条件下便迅速的发展起来。改革开放以后的一段时期内,国家权力逐渐从农村撤出,宗族权力作为与国家权力相对应的私人性质的权力的出现便有了合理的解释。当然,宗族组织的复兴并非是一种简单的回归,而是传统基础上的一种扬弃和成长,维持和稳定了某种程度上的村庄公共秩序,发展和维护了部分村庄的公共利益。钱杭先生认为,由宗族文化所代表的对自身及所属群体的价值认同,是现代商业社会人们所缺乏的一种修养和境界,从这个意义上说,宗族的重建和转型,不仅有助于导致血缘因素在农村生活中的作用取得新的形式,而且还有助于提高乡村社会的自治程度和有序程度。从某种程度上说,宗族组织对村民自治组织起到了协调、补充的作用,例如在调节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发展文化教育等方面可以补充和协调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但是由于宗族特有的血缘和地缘性特征,在村庄内会出现以本族利益代替村级利益的状况,在实行村民自治的过程中干涉村级选举,使符合自己利益的候选人当选等等。所以控制宗族势力的消极影响,引导宗族组织发挥积极效能,妥善处理宗族与农村基层治理的关系是促进乡村政治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容。
2、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兴起与体制内权力的弱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村民自治的推行,在农村出现了许多以共同的经济利益为目标的组织,有的甚至超越了地域的限制,他们在更广的范围内互助、合作,成为现代社会资本成长的载体,对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发展及农村社会的稳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村级治理就是国家和社会共同作用形成公共权威,对农村进行治理和调控的过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承担了部分政府向农民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职能,在村级治理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同时,以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为依托,能充分发挥农民在村级治理权威授予中的主体地位,这样在村级治理的过程中,农民通过参与各种类型的经济合作组织,有助于形成一种民主的氛围,从而有利于农民的政治参与,与之而来的则是国家权力在农村社会的影响逐渐衰落,广大农民真正决定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学者于建嵘通过在湖南岳阳的调查指出,民间经济组织正在形成新的公共权力,他们关注村庄内部的事务,有时也会采取措施影响村庄的决策。3、乡政与村治之间权力的互动。如果说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国家权力是一体化的,那么随着改革的推进,国家权力开始分化,形成了行政权与自治权并存的局面:“一是自上而下的国家权力,具体表现为在党的政治领导下的乡政府行政管理权,其职能是将国家行政管理传递到农村社会。乡政领导领取国家工资,并对上级政府负责。二是蕴含于农村社会之中的村民自治权,其职能是在国家有关法律范围内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对社区事务加以自我管理。村民自治组织的领导由村民选举产生,由村民提供一定经济补贴,并对本村村民负责。因此,村民自治权直接来源于农村社会本身”[7]。作为国家在农村社会的基层代表,乡镇政府却不具有完全政府的功能,很多时候充当了完成上级政府分配任务的角色。在村民自治的背景下,村级公共管理机构的人员即所谓的村干部,他们要完成乡镇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同时又要解决村庄内涌现的各种问题并对村庄的发展出谋划策,这使其具有了“双重”身份,完成乡镇政府交办任务的政治身份和作为村民一员的私人身份。当乡政与村民发生矛盾时,他们更多的时候充当了“和事佬”的角色,其直接目标是处理好同乡镇政府与村民的关系。还有的村干部借用乡村之间的紧张关系,利用乡政的强力压制村民,借用村民的不满抵抗乡政,从而实现自己特定的利益。
通过分析,我们发现在乡政村治模式下,国家权力与群众自治权利实现了一定程度的分离,国家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自治权做出了妥协,这是整个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但从中国农村的实践情况来看,乡政和村治之间却存在一系列的矛盾冲突。村民的自主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乡镇政府,在实践中往往容易出现两个困境:乡镇政府对村委会进行行政渗透,导致村委会的“附属行政化”;而村民自治权过度膨胀又导致乡镇政府正常的工作难以开展,出现村委会的“过度自治化”。不管出现哪种情况,都将严重制约乡镇管理职能的有效履行和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