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提出,观察中国社会政策的成长,不能依据它的某些外在条件,而要看它本身的独立性和完整性的形成情况。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政策是依附于经济政策的。从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和得到落实以来,社会政策才逐步处于与经济政策相互并立、协调发展的地位。在经过一个较长的并立阶段以后,社会政策有望处于主导地位,那将是社会政策成长的更高阶段。】
关键词:社会政策;依附性;主导地位
在2008年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2009年庆祝建国60周年之际,学术界对于社会政策所涉及到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和社会管理等制度和事业的发展历程,做了许多回顾性的研究和总结,其中,很自然地就包括对于30年和60年发展阶段的划分。这些研究和总结,不仅为认识中国社会政策成长的阶段奠定了基础,同时也对研究社会政策的成长做出了直接的贡献,对于本文的写作也多有启发。其中,启发思考的一个问题,就是以什么作为划分社会政策成长阶段的依据。
一、怎样划分社会政策成长的阶段
对于自建国以来如此长期而又如此剧烈变化的社会政策发展过程,划分阶段的标准应该不是唯一的。不同的划分,可能都会有所发现,因而都有价值。如果仅仅为了历史叙述的方便,那就更加不必拘泥于划分标准了,反正不管怎么划分,每个时间段中总会发生一些不同的事情。但是,如果是为了研究社会政策的成长,那不同的划分所得到的结果就可能差别很大。因此,我们就需要辨析不同划分标准的合理性。
划分社会政策成长阶段的根据是什么?有的用改革开放前和改革开放后进行划分,但对社会政策来说,这是它成长的背景,能否作为划分阶段的根据?有的用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进行划分,这是社会政策成长的经济条件和基础,能否等同于社会政策自身成长的阶段性?如果可以,那就意味着社会政策本身并没有自己成长阶段的标志,只有用外在的参照物(经济制度和经济政策)作为划分阶段的根据,而要这样做,就必须事先证明经济制度和政策可以决定社会制度和政策,可是我们并没有见到这样的理论证明,即使有,它能不能站得住脚也还是个问题。
划分社会政策成长阶段的根据,取决于怎样确定判断社会政策成长的标准。能够作为划分社会政策成长根据的,应该是社会政策自身具有的因素,是它的特性,是这种特性的出现、成熟和发展。这种特性不是存在于外部的什么条件上面,不论那些外部的东西多么重要,而是社会政策的“自性”(1)———它的独立性、独立存在的价值、不可替代的社会作用。这种“自性”是怎样表现出来的?是以它自己的存在方式表现出来的,也是在与经济制度和经济政策的相互关系中表现出来的。
由于中国的社会政策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并没有表现出自己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也就只好用对它具有支配和主导作用的东西来标示它,正如一个仆人本身没有名字或名字拿不到场面上,而被称为“某某主人的仆人”一样。但是,应该依据社会政策自身的成长状况来划分阶段,不能依据它所处环境中的重大事件来划分社会政策的阶段,尽管1978年开始的改革开放在中国的整个现代化发展过程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当然也对包括社会政策在内的各种政策和制度起到了不容低估的影响作用,但是,我们所讨论的是社会政策成长的阶段,不是整个中国现代化史。也不能因为改革开放以后的80年代、90年代毕竟出台了一些社会政策,这些政策当然也解决了不少社会问题,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就说这一定就可以成为一个阶段。如果可以这样说的话,那么,改革开放以后的一段较长的时间里,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解体了,几亿农民没有任何医疗保障,再加上80年代中期开始的医疗制度的市场化改革,“看病难、看病贵”成为新的“三座大山”之一;也是在这段时间里,城市里的改革使得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人数比改革开放以前明显减少。总的说来,这段时间的社会保障是退步的,能够因为出台了一些明显带有“补救性”的社会政策,就说社会政策有了什么大的发展,并且构成了一个好像有多大进步的发展阶段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