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给侧管理及改革需要创造的机制和制度条件
有效地实施供给侧管理,以下四方面的机制和制度条件的创造及完善是极为必要的。
一是有效的宏观经济政策的传导机制,包括财政政策传导机制和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引入供给侧管理,在政策传导上意味着协调需求管理与供给管理,即强调总量需求管理政策与强调结构性的供给管理政策之间的协调;意味着协调宏观政策与微观行为,即宏观经济政策与微观企业行为之间的传导;意味着突出短期宏观调控效应的需求侧政策与突出长期累积性效应的供给侧政策间的协调;意味着以增量调控为特征的需求调节与包含存量调控的供给调节间的协调,等等。
这就特别需要政策传导机制的有效性,否则不仅无以协调,而且可能形成政策效应间的相互矛盾,使供给侧管理难以引入,包括: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间的协调和传导,特别是在财政与货币政策采取“松紧搭配”的反方向组合格局,而不是同方向的“双松”或“双紧”的条件下,两者间的协调机制尤为重要;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政策之间的协调,特别是从广义上的政府收入与支出(所谓四本帐)政策上的协调,两者之间的对立和矛盾会严重损害财政政策效应;货币政策上的数量工具(货币数量)与价格工具(利率)之间的协调,特别是两者之间是否同步对货币政策效应会产生重要影响;政府在价格监管上对生产者成本维护和对劳动者利益维护之间的政策协调,特别是两者出现冲突时的政策倾斜会产生完全不同的供给效应;企业存量上的结构调整及去过剩产能的政策要求与企业债务风险管控的政策规范之间的协调,等等。若缺乏有效的传导机制,则需求侧管理政策与供给侧管理政策难以统一,从而难以实现供给侧改革的效应。
二是深化市场化进程,在市场化深入和不断完善的基础上,规范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全面引入供给侧管理和变革,必须以全面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为基本经济制度基础。供给侧管理政策作用的对象是生产者和劳动者,直接影响微观经济行为,并在此基础上直接影响经济结构的形成等非总量经济运行,从而使得政府政策干预较总需求管理更为深入。这就要求在体制上必须具有较为完备和竞争较为充分的市场作为基础,否则便可能使资源配置脱离市场机制而在更大程度上纳入政府调控,甚至否定市场机制的基础性和决定性作用。越是强调引入供给侧管理,越需要强调市场竞争的自由和充分性,越是需要承认和肯定市场机制对于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
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面临一系列新变化、新特征、新挑战和新失衡,引入供给侧管理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和历史紧迫性。尤其是到2020年能否实现“第一个百年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进而到2020年初步建成较为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实现全面小康发展目标的根本性体制保障。包括企业改革,特别是大型及特大型国有企业的深化改革,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民营企业的培育等;市场竞争性价格机制的改革,包括商品市场化的完善,要素市场化的深入,价格、利率、汇率等一系列市场交易条件决定机制的改革等;政府职能的转变及机制改革,包括宏观调控方式、政府监管方式和领域、政策传导机制的改革以及政府职能的根本转变等;所有制结构的改革,特别是探索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有机融合的方式和可能,探索公有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的实现方式等。总之,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精神,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并协调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是有效地引入供给管理必需的制度基础,也是政府进行包括需求管理在内的全部宏观调控必需的制度条件。
三是全面深化法治化进程。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权利(私权)必须有法律制度的肯定和保护,市场经济中的政府公权必须有法律制度上的承认和规范。在宏观管理上引入供给侧调节,对法治化水平必然提出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对政府权力的规范提出更全面和深入的要求。法治化深入的真正难点和关键不在于一般性的法律制度的构建,而在于法治精神的弘扬,包括法律制度及体系的供给质量(全面系统而又可行的良法)保证,全社会对法制的服从和尊重(遵纪守法的社会普遍自觉),而这种法治精神中最为重要的是对政府公权的规范,使之一方面切实建立在民主基础之上,一方面切实受到制度的约束。否则,引入供给侧管理,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较总需求管理更为深入、更为具体,若对其权力缺乏民主监管和法制约束,政府在扩大权力的同时面对市场,极可能产生普遍且严重的“寻租”,加剧腐败,使资源配置不再根据市场竞争效率准则,而是遵循寻租准则,既无公平,也无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