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法的微妙变化
首先具有重要意义的,是上层政治思想路线的变化。经验表明,没有这种上层的变化,底层的制度创新无论多么合乎生产力的要求和群众的意愿,要被制度化为合法的生产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还是没有希望。关于70年代末的中国上层政治,杜老概述如下,“毛逝世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议要加强农业,纠正过去‘左’的东西”(第101页)。轻轻28个字,却代表中国翻过了沉重的一页。
但是,即便在新的思想政治路线下,要普遍承认农民家庭对公有土地的长期经营权,依然困难重重。杜老清楚地记载了这个变革的历程。其中,关于党和政府的官方政策文件对包产到户的“提法”不断被修订的记实,为后人理解包产到户的合法化进程,提供了可供查考的证据: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农业发展的决定草案,明确“不许包产到户”(第100页)。
——1979年4月,中央批转国家农委召开的七省三县座谈会《纪要》,提出“深山、偏僻地区的孤门独户,实行包产到户,也应当允许”;并指出其他地区搞了的,“如果一时说不服,也不要勉强纠正,更不能搞批判斗争”(第106页)。
——1979年9月,中共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三中全会的农业决定,提出除某些副业生产的需要和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外,“也不要包产到户”(第111页)。[10]
——1980年9月,中共中央召开省市区第一书记会议专门研究农业生产责任制,会议意见分歧很大,多次修改后的文件指出,现行体制“可以使群众满意的,就不要搞包产到户”;对边远山区和贫困地区,“群众对集体丧失信心,因而要求包产到户的,应当支持群众要求,可以包产到户,也可以包干到户”(第119页)。
——1981年冬起草、1982年下发的中共中央1号文件,在全国包产到户实践突破了按发达、边远落后地区划线的政策限制之后,明确肯定了包括包产到户在内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遍合法性,并针对农民怕变的担心,宣布责任制“长期不变”(第135页)。
——从1982年到1986年,中共中央连续发出五个1号文件,一再肯定包产到户政策长期不变,并审时度势地把体制改革推向农村的各个方面。
从“不许”、“不要”、“可以、可以、也可以”到“长期不变”,这些词汇的转变意味着包产到户合法化程度的提高。不应奇怪,政策文件关键词汇的选择对产权界定及其合法化具有重要的影响。产权界定当然最后落实到行为,但总是先诉诸语言和词汇。在法治国家,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者也要精心选择法律词汇,而关键词的变化常常体现了产权制度的变化。80年代中国法制尚不健全,执政党的政策文件就不能不发挥更大的作用。抽象到某个层次看问题,以关键词汇界定产权以及经由关键词汇的改变来变更产权是共通的。
是什么力量推动了政策文件的关键词汇发生了改变?杜老在自述中讲到三个层次。(一)群众实践显示了新的产权形式可增加净收益的潜力;(二)地方一级政权对变更产权制度达成共识,愿意提供制度实验的地方合法化承认和保护;(三)中央决策层的思想政治路线发生重大改变。这里少了任何一个层次,包产到户在全国获得合法地位就不可想象。从历史经验看,前两个层次的条件在60年代就已经出现,到70-80年代更得规模更加广大和成熟。[11]但是,如果没有中央决策层的变化,80年代初包产到户无论规模多么空前,顶多不过又是一次潮起潮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