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层探索及合法化难题
人民公社这样的产权制度,变革几乎与生俱来。早在高级社被国家政权推行的时候,改革就从底层出现。杜老的著作里记载了当年的星星之火。首先是部分农民直截了当要求退社,“农民对合作化的不满,最早是‘闹退社’。大约在1956年-1957年曾有一次拉牛退社风潮”,当时有辽宁、安徽、浙江等8省农村工作部反映退社和闹社问题,“如浙江的宁波专区,已退社的约占社员户数的5%,想退社的占20%左右”(《杜润生自述》,第84页)。[7]
退社不成,才只好在集体制框架内探索“修改”之道——这就是形形色色的责任制和包产到户的由来。说来不容易相信,早在合作化晚期的1956年,包产到户就出现在温州永嘉等地。而后,包产到户在全国大范围内出现过三波高潮。根据杜老的记载,底层的包产到户,有文字报告的就遍及浙江,四川、广西、广东,江苏、河北、河南、安徽、山西和甘肃等十数个省区,甚至“差不多每个省、市、区都有发现”(转引自1961年中央农工部报告,见第89页)。在一些地方,早在60年代初包产到户就已成为主导的生产体制,例如广西龙胜县(42%的队),甘肃临夏(70%的队),河南(“借地”规模达土地总量20%),以及安徽(责任田达85%)。赞成包产到户的,不但是农民群众,而且包括县、专区、省、中央部门的党政负责干部直至部分中央常委和国家领导人。[8]
杜老转述邓小平在1962年的一次讲话,点到了问题的关键。邓小平说:“生产关系究竟以什么形式为最好,要采取这样一种态度,就是哪种形式在哪个地方能够比较容易比较快地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就采取哪种形式;群众愿意采取哪种形式,就应该采取哪种形式,不合法的使它合法起来”(第332页)。问题是,要使“这样一种态度”成为执政者的执政态度,尚需时日。结果,包产到户还是一次次自发兴起,又一次次被批判压倒,在很长的时期里得不到合法承认。[9]
为什么农民实践探索出来的适合生产力要求的产权形式,久久得不到合法的承认呢?杜老总结,“一种关系大局的制度形成,需要有群众创新加上政治组织支持这两方面的因素一起发生作用。这就是为什么60年代有20%-30%的生产队已实行包产到户,却未获成功,而80年代的改革就能风行全国,从而振兴了农业。60年代与80年代有着重大历史条件的不同,人们用上下互动关系描述人民公社体制的改革,这是有一定道理的”(第127页)。很清楚,阻碍从来就不在于“群众创新”,而在于“政治组织支持”。要怎样的上下互动,才可以使包产到户获得合法的制度地位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