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全面”之间,相互都有内在的紧密联系,必须相互配合、相互协调,互相渗透,共同推进。
从总体上来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阶段性战略目标,是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战略统领;全面深化改革是实现战略目标的关键一招、动力之源;全面依法治国是实现战略目标的基本方式、可靠保障;而全面从严治党是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为实现战略目标提供坚强组织保证的关键环节和根本前提。
在“四个全面”中,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战略目标,其他三个“全面”是战略举措。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作为三大战略举措,都要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服务,也要体现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三大举措实施得不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就要受到影响,目标就不能保证实现。
全面深化改革,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动力之源,要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服务,也要贯穿在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中间。要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也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推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
全面依法治国,才能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提供稳定、可靠的制度和法治保障,确保其他三个“全面”都在法律制度的轨道上运行。全面依法治国,也要坚持改革方向和问题导向,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意义的改革举措。全面深化改革,必须正确处理改革创新与于法有据的关系,确保全面深化改革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并提高法治化水平。
全面从严治党,在“四个全面”中处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地位,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都要靠党的坚强有力的领导,靠党的自身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党只有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才能更好地领导其他几个全面的建设。反过来,党自身也必须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深化党的制度和其他各方面的改革。党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决不能脱离全面依法治国的轨道。
厘清“四个全面”的逻辑关系,关键是要把握“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是一个由各方面事业、工作,各领域建设、发展构成的统一整体。每一个方面、每一个领域、每一个区域、每一个部门,都有着紧密的联系,围绕着总的目标和任务展开,同时,相互之间又互相渗透、互相影响。每个部分都是局部,但局部连结起来构成统一的整体。整体有赖于局部,局部服从于整体。所以,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谋划和安排的总体布局,当然也就必然是一个严密的整体。每个地方每个部门都必须以整体的眼光来领会和把握这个战略布局,正确处理好部分与部分、部分与整体的关系,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整体性地推向前进。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整体中,包含着许多不同层面和方面的系统。“四个全面”涵盖和囊括了所有的大系统。每个“全面”本身,也是一个个大系统。每个系统都由一系列有机联系的要素构成,各个要素不是孤立地存在着,而是在系统中处于一定的位置上,起着特定的作用。要素之间相互关联,构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实施“四个全面”,始终要有系统的观点和眼光,认真分析系统的结构和功能,研究系统、要素、环境三者的相互关系和变动的规律性,利用这些特点和规律去控制、管理、改造或创造某个系统,及时调整系统结构,协调要素关系,使系统达到优化目标,发挥“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功能。
既然“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具有整体性、系统性,那其中的各个系统、各个方面当然就要协同。协同,无论对自然还是对社会,都是非常重要的。没有协同,人类就不能生存,生产就不能发展,社会就不能进步。所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四个全面”,基本的要求就是协同、协调。“把握好逻辑联系”“凝心聚力”“协调推进”等,强调的都是这种协调、协同的意思。“四个全面”,每个都有巨大的重要性,让每个“全面”都能够协调一致,构成一个战略性的整体和全局,则具有更大的重要性。所以,统筹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就必须高度重视“四个全面”的协调问题,做好协调推进的大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