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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雪峰:论利益密集型农村地区的治理(5)

——以河南周口市郊农村调研为讨论基础

五、政治的消失与合法性危机,村庄政治如何再表述

利益密集型地区的治理,围绕利益分配,上级政府倾向通过“摆平”化解而不是通过村庄政治来解决问题,上级政府尤其要解决钉子户问题,防止钉子户将利益诉求“问题化”,防止村民联合起来将利益诉求的目标指向自己。这里的村庄政治是指村民为村庄利益再分配而进行的协商、博弈与妥协,是形成利益再分配格局的手段。

摆平钉子户的办法大致有两种:一是通过村庄政治,赋予村庄政治的合理性,如土地利益分配时,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使村庄内产生一个积极行动起来的建设性力量,这个力量可以对提出过分或无理诉求的少数反对者构成压力和压制;另外一种办法是通过强制力来压制钉子户,在当前中央强调和谐社会建设,不允许行政暴力执法的大背景下,压制钉子户的最有效的手段是借助带有黑社会背景的社会势力。借助社会势力有两种途径,一是社会势力被纳入到体制内,比如让带有社会势力背景的人当主职村干部,这些人到村民那里,无论如何,村民都要给个面子,因为这种村干部有软硬两手,在这种有背景的人面前,钉子户即便有理也不敢讲。钉子户往往是在法制的空白或模糊地带产生的,他并不畏惧正式的行政体系,但他们对社会势力敬畏异常,因为社会势力也是在法制的模糊地带产生的。

当体制将社会势力人物吸纳进入体制时,这也是一个体制对社会的吸纳,至少在刚开始的时候,进入体制的社会势力愿意通过自己的能力,用合法的手段来俘获利益机会,并通过众所周知的暴力威胁来压制钉子户。体制与社会势力是双赢的。但另一方面社会势力的欲望往往是无限的,是难以控制的,他们在俘获利益时,就可能很快在一些灰色地带做起文章,从而严重损害体制的声誉,且众所周知的社会势力进入体制,通过威胁来压制钉子户,这无论如何都对体制的合法性构成损害。

第二种途径是,体制不吸纳社会势力,而是与社会势力达成默契,由体制外的社会势力出面压制钉子户,再由体制内官员与社会势力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机会。这样一来,社会势力将获得快速生长的空间,且他们很快就不再愿意受体制的支配,他们会积极寻找利益机会,这个时候,社会势力就可能与体制内的一些具体人员相互勾结起来,将县乡干部拖下水。以前为体制正常运转达成的默契,导致了体制本身的腐化[6]。

现在,表面上看,治理的难题都一一解决了,但从长期看,每解决一个治理难题都要付出体制合法性丧失的代价。这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六、动员群众的政治

在利益密集型地区,因为土地制度的集体所有制,村庄集体本来是可以从土地征收中获取巨额收益的,但从周口市郊的情况来看,只要村社集体可以占有资源,村组干部就可能将这些资源化公为私,由此引起村民的反抗。当前中国利益密集型农村,尤其是因为征地而形成的集体收益,往往不是减少了问题,而是这个集体收益本身成为矛盾之源。村干部与村民在集体收益的分配使用上的矛盾成为上级最为烦恼的事情。

周口市郊农村因此采取了将所有征地收益全部分到农户,村组集体不留一分钱的制度安排,这样就可以消除了征地中因为村集体有收益而引发的一大矛盾源。这显然是一种消极治理的策略,这一策略避免了村干部本身的行为成为征地事务中的矛盾焦点,从而防止低级的治理错误。

但这一办法同时也因其消极性,而使村庄政治消失。当村集体有利益时,村民是可以动员起来,就利益分配进行政治活动的。村庄内的政治动员不仅可能形成防止村干部贪污的力量,而且可以抑制村庄内对内争夺利益的钉子户。

不过,一旦村庄内的村民被动员起来,又可能产生出一种针对国家的集体利益诉求,比如在土地被征收的农村,村民很容易被动员起来,要求更高的超出法定标准的土地补偿。一旦如此,则仅靠社会势力是难以再压制得住的,这个时候,地方政府会发现,自己将农民从政治上动员起来,真是自找麻烦啊!

七、简单的结论与讨论

当前中国利益密集地区农村的治理,大都是以摆平钉子户为中心建立起来的乡村治理结构,这个结构缺少对民众的动员,结果往往是,这个结构内外的社会势力很快便将县乡拖下了水,从而造成民众的严重不满与整个权力体系的合法性危机。而在当前中国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各种制度本身就没有定型的背景下,动员民众的政治可能有助于解决村庄内部的秩序问题,却可能产生出意料之外的刚性利益集团,这个利益集团会进一步增加现行体制的变数。

结合在河南周口、浙江奉化和广东番禺的调研,当前中国利益密集地区,地方政府基本治理策略是就事论事,以具体问题的解决代替了规则之治。这种治理策略,因为过于注重问题的解决,甚至是采用了“摆平术”,治理中的政治、正义、正气和原则丧失。这种情况下,基层治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无法解决,不顾公益诉求极端的钉子户不断挑战治理底线,地方政府解决问题的办法是“人民内部矛盾用人民币解决”,这又进一步刺激更多钉子户的产生,最终,地方政府不得不求助于社会势力。一旦社会势力介入到基层治理体制,这样的治理就不可持续。

那么,如何解决当前利益密集型农村地区的治理?毛主席说:“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则,就是要使群众认识自己的利益,并且团结起来,为自己的利益而奋斗”[7]。群众认识自己的利益的前提是他们有共同的利益存在。唯有村社集体本身具有资源和权利,人民群众才能组织起来形成力量。取消农业税后,国家开始大规模向农村进行财政转移支付,遗憾的是,这种财政转移支付主要没有从组织农民和动员农民的方面着手,而只是注重了物质层面(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而事实上,在征地拆迁的城郊农村,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政策,村社集体作为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在土地被征收的时候,是应该依法获得征地补偿,从而可以强化集体资源,以用于村集体公益事业。而依据《村委会组织法》,农村基层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且中央2010年一号文件专门就农民如何实行“三自”提出了具体的方法,即“因地制宜推广本村重大事项由村党支部提议、支委会和村委会联席会议商议、全村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以及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等做法。”[8]这个意义上,唯有真正赋予村社集体实际的权力,让村社集体可以将集体利益与农民个人利益密切联系起来,既让村集体具有权利,又防止村干部滥用权力,才可能真正在村社内部找到对付完全不顾公益行为的钉子户的力量。

也就是说,在利益密集型地区,离开强有力的基层组织,仅仅依靠地方政府“摆平术”,甚至依靠社会势力来压制钉子户从而维持秩序,显然不是最终解决问题的办法。唯有真正动员起人民群众,让人民群众认识到自己的利益并为之奋斗,我们才能最终有效地维护基层治理的秩序。而动员人民群众的前提则是一个强有力的村社集体的存在。

无论如何,我们必须建设一个强有力的农村基层组织体系,并依此来获得良好的农村基层治理秩序。

[1] 相关研究成果,浙江奉化调查可以参看贺雪峰:“论富人治村——以浙江奉化调查为例”,《社会科学研究》2011年第2期,陈锋、袁松:“富人治村下的上访:维权还是出气”,《战略与管理》2010年第3、4期合刊;广东番禺调查可以参看贺雪峰:“论熟人社会的竞选”,《广东社会科学》2011年第5期。

[2] 关于钉子户的深入研究,可以参看吕德文:“治理钉子户”,华中科技大学2009年博士论文。

[3] 关于乡村利益共同体的讨论,可以参看贺雪峰:“试论20世纪中国乡村治理的逻辑”,《中国乡村研究》总第五辑,福建出版社2007年版。

[4] 周飞舟:“从汲取性政权到“悬浮型”政权——税费改革对国家与农民关系的影响”,《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3期。

[5] 见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6] 此方面的讨论可参见陈柏峰:《乡村混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7] 《毛泽东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1318页。

[8]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 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 (2009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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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光菊]
标签: 利益密集   钉子户   乡村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