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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雪峰:论土地资源与土地价值——当前土地制度改革的几个重大问题(5)

在中国如此快速城市化,如此大规模征地及如此巨额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指望征地不出现任何冲突是不可能的。相反,若仅仅因为征地出现了冲突,全国出现了几例恶性事件,就以为必须改变征地方式,甚至主张取消土地征收,而通过建立自由交易的土地市场来解决城市建设用地的供给问题,就不仅仅是误解了当前中国快速城市化的时代背景,而且完全误解了土地这个不可移动资源的性质。令人忧虑的是,当前正在进行的征地制度改革似乎正向这个方向迈进。

征地制度如何改革?重点不应在改变征地方式,这是由中国土地制度的宪法秩序所决定的,而是要改变征地补偿的方式。征地补偿的重点应由现金补偿变为建立基本社会保障。这方面全国有不少好的经验,吸取这些经验,而不是改变中国土地制度的性质,是当前全国进行的征地制度改革试点的基本前提。

三、农地集体建设用地入市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本次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的重要方面,核心是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让城乡建设用地同权同价,目的是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资源,以既缓解中国城市建设用地之不足的困境,又增加农村和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从而一举多得。

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仔细阅读,十七届三中全会决议中“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的集体建设用地,有几个十分关键的限定:(1)依法取得,(2)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3)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4)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

换句话说,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其所涵盖的农村建设用地仅指依法取得且符合规划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大体来讲,全国经营性建设用地不超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10%,一些西部省区,这个比例大约只有2%。这个只有大约2000万亩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大都是在《土地管理法》出台前或土地管理不规范时期,地方政府为了鼓励发展乡镇企业,而直接占用农村耕地而来,现在,这些曾经为乡镇企业发展立下汗马功劳的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中的相当部分,因为乡镇企业已经跨掉了,如何处理就成为了问题。因此,十七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通过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来消化历史形成的、数量不大、问题不少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这些历史形成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主要集中在沿海发达地区。而在沿海发达地区,区域经济发展比较快,城乡一体化程度很高,尤其是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已经形成为庞大的城市带,在这样的城市带中,之前用于乡镇企业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乡镇企业垮掉之后,因为受制于《土地管理法》第43条的规定,而无法有效利用,因此,通过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盘活农村集体的经营性建设用地资源,确有必要,这个意义上讲,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的规定,有合理性。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相关规定的重点有了极大转变。如果说十七届三中全会决议的重点是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话,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重点则变成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城乡建设用地的同地同权同价。

在学界甚至在某些政策部门都有一种期待,即通过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和城乡建设用地同地同权同价,将巨量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活化”起来,“显化”价值,从而让农民获得土地的财产性收入。在一些地方政府(如成都)的实践中,以及一些学者(如周其仁)的设想中,首先通过土地整理等办法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变成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再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来获取(或他们所说“显化”)土地的巨大价值,从而一方面为城市提供了大量建设用地,一方面为农民增加了大量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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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光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