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治标与治本的统一:法治反腐的可持续性
反腐倡廉既要从严治标,又要着力治本,把治标与治本统一起来。既要保持查办违法违纪案件的强劲势头,遏制正在发生的腐败现象,又要逐步加大治本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因此,健全反腐法治体系,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和保障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才能最终杜绝以言代法、以情代法、以权代法行为,防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权力滥用现象。
(一)法治反腐具有常态性。“以权制权”并不能够真正彻底根除腐败。用一种权力反对另一种权力,其结果往往是一种权力被遏制的同时,意味着另一种权力已经得以扩张。而法治反腐,强调从法律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规范和监督权力者的权力行使。有案必查,有腐必反,只要有人违反党纪国法,必须受到党纪和法律的追究,法治反腐是一种常态化、非针对性反腐。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就要带头遵守法律。法治反腐强调一切反腐败斗争,均严格在法律规定的幅度范围内进行。它更不是一种运动式反腐,法律预先为违法行为设立了“红线”,谁踩踏“红线”、逾越法律禁区,谁就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二)法治反腐具有低风险性。反腐的目的之一是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这将触及既得利益集团已经占据的巨大利益。而利益差别和冲突是一切矛盾斗争和动乱的根源[9]。历史上任何一次反腐都伴随着既得利益集团或者利益共同体对于反腐不同程度的抵制,这种抵制如果不加以风险预防将会有可能破坏社会秩序,成为社会震荡的源头。法治是降低这种风险的最佳方略。法治用一套规则来调整利益关系,缓解甚至消解其所带来的潜在动乱根源。法治利用规范性和普遍性的特点,公正地调整各种不同的利益关系,平等有效地保护正当利益。法治原则还从根本上规制权力行为的合理性,并对利用权力进行利益攫取的行为设置法律障碍。
(三)法治反腐具有震慑性。要获得理想的反腐效果以震慑腐败分子,不仅依赖于立法的严谨,更要使法律得到切实的贯彻。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其权威也在于实施。法律对腐败分子的严厉惩处,无形中树立了一面标杆和镜子,让腐败分子望而却步!反腐败的震慑力,往往与腐败分子判刑轻重、赃款的追缴、荣誉的损失等情况有关。自2012年12月到2014年6月,约30名省部级及以上官员接受组织调查,被处罚的官员达480余人,涉及全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仅上半年就查处330余人[10]。通过一系列案件的查处,既让腐败分子身陷囹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又让其荣誉和财产受到应有损失和剥夺,从而在社会和党员干部中起到很好的震慑和教育作用。
四、发展与稳定的统一:法治反腐的功能性
用法治反腐的办法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既是贯彻反腐倡廉方针、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思路和治本措施,[11]也是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需要。
(一)反腐不会阻碍发展。有人认为当前反腐,阻碍了经济发展,越反社会发展越慢。确实,今年我国经济增长遇到了一些困难,也面临着不小的下行压力。但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反腐并不会影响发展,相反腐败现象严重阻碍经济的发展[12]。目前全国经济势头的基本面是好的,现在出现的经济增速减缓并不是由于中国经济增长已经耗尽潜力,而是由于世界经济仍然复苏乏力,外部需求环境尚未根本改善,以及我国正处于经济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的“三期叠加”的艰难时期,不得不“自我减速加压”的结果。尽管今年以来经济增长速度不如前些年那样迅猛,但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仍算得上是高速度。特别是经济增长质量较以前已经有了明显的改善。
(二)反腐可以促进稳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制经济。事实证明,改革与反腐并重,才能顺应经济的发展,才能解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当前,经济社会转型中的漏洞导致腐败机会大量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现象急剧涌现。因此要保持经济稳步高效增长,就要致力于实现更广泛领域的公平有序,以便构建经济社会发展的“公平新常态”,助力转型中的中国实现更高层次的发展。今年以来,从反腐行动到打击垄断,从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到深化财税制度改革,相关改革动议意在破除利益藩篱,让发展红利更有效地惠及民众。近期,中央政府重拳打击市场垄断,着力构建更加公平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既是对企业和消费者共同的改革红利,也是经济改革亟需实现突破的“盲区”。从教育、医疗到住房、养老,从收入分配到社会保障,中央针对打击腐败、构建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连续打出组合拳,目的是遏制各种腐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可见,反腐不仅是推进改革的有力利器,更是保障改革顺利进行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提与基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