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法治反腐的路径性
法律的根本特性在于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享受权利就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不论官位多高、权力多大,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法治反腐路径,不是通过个别警示性案例进行训诫,而是采取有案必查、有腐必究的方式,打破刑不上大夫的神话,确立起反腐无禁区的铁律,把依法治国的理念落到实处。
(一)权利平等。法律至上,法治至上,无论出于什么原因,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法为社会上的一切人提供行为准则,其对象是抽象的、一般的人,而不是具体特定的人。任何人的合法行为都无例外地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的违法行为也都无例外受法律的制裁。我国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国共产党章程》也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的利益和工作职权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法律权威,都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各级领导干部接受人民赋予权力的同时,必然要严格的遵纪守法。中国共产党铲除了资本主义私有制不公平、不平等的根源,建立社会主义新制度,在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人人参与、人人共享、人人受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实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这是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3]因此,法治方式反腐,强调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反腐没有禁区,惩治腐败是“零容忍”。
(二)权力制约。要做到正确、规范使用权力,仅靠自律远远不够。实践证明,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必然被滥用。[4]从根本上看,有效防治腐败、实现政治清明,必须通过制度建设科学配置权力,确保权力运行公开、透明、规范。邓小平同志曾深刻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5]博登海默认为,“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面临着逾越正义与道德界线的诱惑。”[6]因此,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和制约,是法治方式反腐的必然路径。2013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公报还指出: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通过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显然,让权力运行更加透明公正,才能彻底铲除腐败,纯洁社会。让法律界定权力之间的关系,才能使权力服从法律。“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政府理念和制度保障,对腐败行为将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如当前中央政府大幅削减行政审批事项,建立权力清单制度,一年多的时间内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达400多项。又如在司法领域,全国3000多家各级法院的裁判文书,都公布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接受公众监督;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防止行政权力以信访为由对司法进行干预等[7]。
(三)公开公正。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反腐工作,法制化色彩鲜明。对案件的处理,一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如薄熙来案的查处过程,始终都贯穿着依法反腐的基本理念。无论是依党纪国法的查办过程,还是对案件的依法指定管辖;无论是控辩双方充分质证、法院公开透明审理,还是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都始终运行在法治的轨道上,始终以法治精神为依归。另外,持续5天的薄熙来案微博直播,在国内外引起轰动。最高法院书记周强曾表示,薄熙来案件庭审微博直播,充分体现了中国司法的公正、公开与透明。我国宪法规定,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审判一律公开进行。但由于各种原因,这项原则遇到高官犯罪案件和其他一些敏感案件时,法院往往假借各种理由不公开或通过各种方式变相不公开审理。薄熙来案件的公开审理,体现了中央领导集体在推进廉洁政府建设方面的高度自信和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态度和决心。另外,截至今年8月12日,中纪委官网累计通报1892件违反八项规定典型问题,曝光3013人,其中有省部级干部,也有纪检监察干部。截至今年7月底,全国查处违法八项规定精神问题51600起,处理党员干部67679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8365人。[8]这些数据即充分显示反腐败的成绩与决心,也昭示我党反腐败斗争的公正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