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每日推荐
首页 > 思想理论 > 治理创新研究 > 正文

社会协商:中国的内生缘起与理论探索(3)

2.3 社会协商的主要特征

探讨社会协商的特征,既要将之放在中国协商民主体系之下给予宏观审视,认识到社会协商具有协商民主的一般性特征,更应该着力探讨社会协商与其他协商形式之间的区别、社会协商实然特征与应然特征的关系、社会协商内部不同类型之间的区别。这或许更有助于加深对社会协商的认识和引导它更好地发展。

社会协商与其他四类协商形式[5]之间有区别。就协商主体而言,参与社会协商的主体更为多元与广泛;就协商客体(内容)而言,社会协商的主题更为丰富、界面更为宽泛;就协商形式而言,社会协商形式更为多样、手段更为灵活;就协商规则或程序而言,社会协商的规则更为多元与繁杂;就协商效果而言,社会协商也更为迅速和准确。

现实生活中的社会协商与应然状态中的社会协商有区别。中国的社会协商正在从党的领导式协商逐渐走向党的引导式协商,从党委、政府的“恩惠式”协商逐渐走向“服务式”协商,从政治动员性社会协商逐渐走向自主自愿性社会协商,从自上而下的整合式社会协商逐渐走向上下互动的合作治理式社会协商,从主体地位形式平等的社会协商逐渐走向主体地位实质平等的社会协商,从对抗冲突型社会协商逐渐走向和平合作型的社会协商。

社会协商体系中不同类型之间有区别。国家主导下与社会力量之间的社会协商具有更强的政治领导性,协商主体具有选择性,协商主题更为公开和明确,协商程序更为规范,协商结果也更具有社会约束力和社会整合性。社会主导下与国家力量之间的社会协商具有时间和事件的偶发性、形式上的对抗性和冲突性、内容上的复杂多样性、动力上的社会自发性、过程方面的不可控性、结果方面的不确定性与机制程序的匮乏性。社会自身的自主性社会自治协商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协商主体多元、协商过程自主、协商结果自治。

2.4 社会协商的基本原则

社会协商的原则,是对社会协商的基本规范和方向指南,是社会协商展开的底线共识和行为导向。所有参与社会协商的主体都必须予以遵守,否则,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罚或社会道德的谴责。具体而言,当前社会协商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其一,社会协商主体地位的权利平等原则。在社会协商中,参与主体的地位平等不是指主体的权力地位平等,而是指基于主体有限理性假设的权利平等。所有参与社会协商的主体,都是有限理性的主体。面对协商话题的理性平等,使得所有参与者都有平等的权利参与意见表达和话语沟通。协商过程中,要以权利的平等来遏制甚至消除权力不平等带来的强制或压迫。任何权力方面的胁迫或压制,都将不具有任何意义上的政治正当性或公共合理性。

其二,社会协商主体行为的自律原则。此处的自律原则,是指参与社会协商的主体的任何言行主张,都既要能够经受住公共理性和公共道德的审视与评判,又要能够经受住自我的道德审视和利益评判。后者显得更为重要,所有外在的限制和约束,最终都只有转化为社会协商主体的内心认可才可能具有内在的、可持续的约束力。不仅如此,而且各社会协商主体参与其中并最终形成的协商共识,也应该获得协商主体的自觉主动遵守和执行。无论是他律向自律的转化,还是协商共识成为自律的重要组成部分,究其实质来看都是社会协商主体价值均衡和利益均衡的结果。

其三,社会协商客体的包容原则。社会协商客体,主要是指协商的内容。社会协商内容的包容原则,首先表现为社会协商主题的开放性。主题的开放性主要根源于当代中国社会的快速变迁。新事物新问题总是层出不穷,它们需要多维的社会协商平台集中民智进行探讨和认知。其次表现为社会协商话语的百家争鸣。参与协商的各方都要能在社会协商平台上充分表达自我独特的经验感知和理性分析。对任何参与主体言说权利的排斥,最终只能导致对协商结果的社会抵制。再次表现为观点依据的多元多维。中国内部社会阶层的分化,形成了多元的社会价值标准和利益标准。这些支撑参与者言说的依据,只有在相互碰撞和交融中才能形成或强化整个社会的公共理性或公共道德。与此同时,对于凡是未能融入公共理性和公共道德的社会价值标准和利益标准,只能采取“回避方法”,承认现代社会中多元公共理性的存在。最后表现为言说方式的丰富多样。它既包括协商能力较强者的条分缕析或现代多媒体技术的综合运用,也包括协商能力较弱者的经验描述和情感宣泄。

其四,社会协商过程的有序原则。社会协商过程的有序原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法治原则。所有参与社会协商的主体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维护和增加各自的利益。“坚持这一原则,我们就有了一条衡量僵化和自由化观点的准绳,就可以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把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引向正确的轨道。”[9]其次是党的领导原则。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宪法明确规定的。社会协商是在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规范下进行的。所以,中国共产党对社会协商活动的领导,是法治原则在社会协商当中的具体体现。不仅如此,而且党的领导既有利于社会协商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开展,也有利于社会协商共识的政治吸纳。最后是组织化表达原则。社会协商一方面是社会组织内部开展的自治活动,有力地促进了市场经济背景下原子化个体的组织凝结与组织发展;另一方面,社会协商也是组织化集体或其代表与国家力量之间的协商活动,组织化或代表式的协商参与,将克服“群氓式”参与的诸多弊端,将现阶段大量存在的对抗冲突型公共参与逐渐转化为有序合作型的社会协商参与。

其五,社会协商结果的共享合作原则。社会协商的结果,可能是公共问题的决策基础——决策理性共识的获得,它使公共决策建立在理性共识的基础之上,各方凡是能够经受得住公共理性和公共道德审视的诉求都能够得到决策体现与维护,这就必然激起社会协商参与者及其所代表群体对公共决策的内心认同和行为遵守。社会协商的结果,也可能是针对无序参与进行的创制活动——形成具有理性共识基础的协商规则或自治规则。从社会建设的角度看,社会协商就是要生成与维护旨在促进社会进步与发展的共享性社会秩序,是一个规则文明形成过程。具有理性共识基础的规则文明的形成,将引导参与者及其所代表群体在共享性规则下展开富有成效的协商合作。社会协商的结果,还可能是多元公共理性支撑下不同社会价值与利益诉求的“有尊严的并存”。这种“有尊严的并存”,表面看是一个社会多元分歧的显性存在,但它实质是社会在合作中富有张力的集中表现,是社会主义法制规范下的多元化社会。

上一页 1 2345下一页
[责任编辑:焦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