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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协商:中国的内生缘起与理论探索(2)

2 社会协商的理性分析

具有内生性的中国特色社会协商,当前正日益受到各界的高度理论关注和思想探索。这种多方理论关注和思想探索,在深化社会协商认知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碎片化的特征,未能形成相对系统化的思想。对此,有学者就认为:“社会协商对话活动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早已有之。但这种活动往往或是流于形式,或是局限在狭小的范围,更没有能形成一整套制度。”[4]所以,现有的社会协商思考亟须系统化的思想整合,以完成理论建构过程中“抽象的具体化”工作。

2.1 社会协商的内涵界定

中国社会协商的内涵界定,应秉持历史与逻辑相一致的原则。以此原则为指导审视现有的社会协商界定,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局限性。一是以偏概全。要么是将“社会力量之间的自主协商”等同于社会协商,要么是将党委、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协商等同于社会协商。二是内容与形式混淆。部分学者将社会协商活动与社会协商制度混为一谈,认为“从总体上讲,社会协商对话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与群众之间、党政部门与各社会群众组织以及各部分群众之间,依照法定的原则,对国家、地方和基层重大事情进行直接平等的对话和协商的一种制度”[5]。三是就事论事,照顾到了历史与现实,却看不到内在的演变逻辑与未来生长空间。如某些学者认为“社会协商对话,就是指领导机关与群众之间、部分群众之间、领导机关之间,就共同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平等的直接的相互沟通和商议”[6]4。事实描述中缺乏价值判断和远景审视。

那么,到底什么是社会协商呢?社会协商是中国政治-社会结构变迁的内生产物,是促进底层社会自治和政治-社会沟通合作的多元民主活动、对话平台与整合机制,是中国对社会民主的一种独特探索,是以协商为主要民主偏好的中国特色协商政治的重要组成内容和建构渠道。

2.2 社会协商的类型分布

从发生学和社会空间[3]分布的视角来分析,社会协商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国家主导下与社会力量展开的社会协商。该类型的社会协商适应了当前中国的政治-社会结构现状,存在于国家与社会的交叉渗透空间,在社会协商体系中占据着主要地位。当下中国的政治-社会结构的主要特征仍是国家(党和政府)居于主导地位,“社会成长所凝聚的力量、组织和机制,目前尚未达到能够有效化解国家主导的局面”[7]。因此,在社会协商体系中,国家扮演着主导者角色,一方面以社会协商吸纳社会力量的有序参与、民主整合社会力量、巩固和提升党委政府的政治合法性;另一方面,它又以社会协商培育社会合作力量,促进社会力量的组织化建设。国家主导下的社会协商,主要存在于国家与社会的交叉渗透空间。它是公权力领域与公共领域之间的“模糊地带或者边缘交叉地带,隔离着二者”;连接二者要求“在公共领域和公共权力领域的边缘交叉地带建立起沟通政治意见与政治决策的耦合机制”[8]292。所以,整体来看,该类型社会协商目前仍是占据主导地位的社会协商,它是社会管理理念下必然存在的主要社会协商类型,是自上而下开展的。

第二,社会主导下与国家力量展开的社会协商。该类社会协商是政治-社会逐渐分化背景下滋生的自下而上的社会协商,也存在于国家与社会的交叉渗透空间之中,是一定社会力量(集体组织或公民个体)主动发起的与党委、政府之间的社会协商,是社会力量制约国家力量的初步尝试,在目前居于萌芽探索阶段。改革开放30多年,组织化的社会力量有所恢复和成长。独特的社会利益,在产生社会组织独立性的同时,也促使它们力图借助公权力维护和增加各自的核心利益。存量协商渠道的僵化和增量协商渠道的匮乏,制约着该类型社会协商的发展,但也萌生着一种自下而上的公共参与冲动。随着中国社会改革的深入,该类型社会协商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信息沟通、社会整合与民主促进角色。它是具有社会合作治理理念下必然存在的主要社会协商类型。

第三,社会内部发起的自主性社会自治协商。该类型的社会协商是底层社会自身成长的必然产物,是前两个类型社会协商有效进行最为重要的前提条件,是促进公私权力分野并以私人权利制约公共权力的社会基础。它主要存在于公共领域和私人社会之中,是公民之间的社会协商。它的目的是促进市场经济背景下日益原子化的公民实现再组织化、公民组织内部的协商自治、微观公共生活中公民个体或组织之间的利益和价值协调,最终使底层社会获得相对的独立性,形成以公民权利制约和规范公共权力运行的政治-社会结构。虽然该类型社会协商在现阶段仍然处于探索与冲突之中,但是随着市场经济和社会治理改革的深入发展,它必将以不可遏制的态势蓬勃发展。因为,它适应了现代国家与社会的成长演化逻辑,是社会民主[4]在中国社会成长过程中的勇敢尝试,是社会自我组织、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具体表现,是基于社会自身力量的社会合作治理。长远来看,社会力量自主性的社会自治协商及其作用的发挥,是中国社会现代化和政治民主化的基础与根本。

所以,中国语境下的社会协商,是以社会内部自主性的社会自治协商为基础,是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双向运动与相互合作,是共同创造和共享社会秩序的系列民主活动。社会协商体系的现实逻辑是国家主导下的社会协商占据着主导地位,引导和规范着其他两类社会协商的发展。社会协商体系的未来发展逻辑,是在继续发挥国家驱动力的同时,社会自身力量将在社会协商的驱动方面扮演更为积极主动的角色,最终形成国家与社会高效互动与有机合作的“双动力”政治-社会发展格局,促进中国的善政和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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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焦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