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多维特征
从纵向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包括了中共四代领导集体的法治思想,从横向看,这一思想体系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法制、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制,什么是依法治国、如何实现依法治国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从其发展的历史进程及取得的丰硕成果来看,它适应了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社会的发展需要,体现了中国国情和本土特色,同时表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论体系随着实践变化不断前进的开放精神和特征。
(一)时代性特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它形成、丰富和完善的过程,深刻反映了社会主义新中国法治思想的发展脉络。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进入和平与发展为主题的时代,这一时代的主要特征表现为新技术革命和生产力突飞猛进,各国在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领域的依存与合作增强。顺应这一时代主题,邓小平强调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构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尤其是加强对外开放领域的经济立法。20世纪90年代之后,国际形势发生急剧变化。苏东剧变、冷战结束、经济全球化和信息科技的飞跃发展,世界和平与发展呈现出新特点。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中共领导集体的法治思想围绕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尤其是在加入WTO后不断修改和完善经济领域立法,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国的基本方略,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继续向前发展。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深入分析世界的新变化,结合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发展的新形势,强调要围绕以人为本,实现科学发展为主题,以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主要任务,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得到进一步丰富和发展。牢牢把握时代性,是深刻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关键。
(二)立足于中国的国情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必须立足于中国国情。早在1979年,彭真就讲过,“立法要了解情况,要熟悉全国各方面的情况。……立法还要了解党的方针、政策,指导党的方针、政策的变化过程。对党的方针、政策清楚了,解决问题才不会错。”[14]在1981年讨论修改宪法时,彭真再次强调“修改宪法,要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一个是现实的实际,一个是历史的实际。现实的实际是根本的,从这点出发。历史的实际,主要是经验教训,吸收其中的精华,对我们有用的东西,不能照搬外国的东西。”[15]1982年宪法明确写进了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在经济制度方面确立了我国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所有制,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经济体制;在政治制度方面,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在文化方面明确了文化建设的内容,规定了思想建设的目标,提出进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集体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腐朽的思想。从而确立了适合本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法治框架,使得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建设都有了法律依据。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时,吴邦国指出,“不能用西方的法律体系来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外国法律体系中已有的法律,但不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我们完全可以不搞;外国法律体系中没有的,但我国的现实生活需要的法律,我们要及时制定。”[16]
(三)注重与国外的法治体系相互借鉴、交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个开放的思想体系。它必将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丰富和完善。在处理与西方法治体系的关系上,我们注重相互交流借鉴,在某些具体领域实现了法律程序的国际化接轨。邓小平在改革开放初期强调,“过去我们同世界隔绝,没有这些法律,今后要参照世界上的法律来制定我们自己的法律。”[17]彭真在谈到立法工作时指出,“立法要有系统的理论指导。对外国的经验,不管是社会主义国家的,还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不管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以及对我国历史的经验,都要参考、借鉴”[18]。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制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时,乔石指出,“立法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但这并不排除我们吸收国外的经验。凡是国外立法中比较好的又适合我们目前情况的东西,我们都应当大胆吸收;他们走过的弯路,也值得我们借鉴。有些适合我们的法律条文,可以直接移植,在实践中充实、完善。”[19]全国人大还加强了与世界其他国家立法机关的交流,在谈到进一步深化中俄两国立法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时,吴邦国指出,双方要“相互借鉴有益经验,提高立法质量,更好地保障本国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