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马克思主义法制思想发展的新阶段、新成果。从纵向看,它包括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共历代领导集体的法治思想。从横向看,这一思想体系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法制、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制,什么是依法治国、如何实现依法治国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推动中国实现了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变。党的十八大将“法治”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央关于“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等新理念新提法,都具有十分丰富的价值意蕴。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实际相结合的理论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1],是改革开放以来指导中国法治建设实践的思想依据。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作了新的发展,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2],并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定为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主题。党中央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提法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体系的最新发展、创新和完善,本文结合我们的学习体会谈几点思考。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溯源
任何一种思想、理论的产生都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发展的新阶段、新成果。这一思想体系的形成和发展有着深刻的理论渊源、实践根源和文化根源。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渊源
随着20世纪初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广泛传播,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成为影响中国法治建设和发展的重要理论之一。尽管马克思对法学理论的影响和贡献,主要并不是纯粹法学意义上,但是在人类法律思想领域产生了深远影响。唯物史观的创立,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提供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社会历史观,这是马克思对法学理论的最主要贡献。[3]马克思、恩格斯法学思想的主要观点,一是提出了法和国家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理论,从而揭示了法律最深层的社会基础,为科学地确定法律的社会作用奠定了基石。“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于其上的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4]。“那些决不依个人‘意志’为转移的个人物质生活,即他们的相互制约的生产方式和交往形式,是国家权力和法的现实基础。”[5]二是提出了法具有阶级属性,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马克思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6]三是提出了人是法律的主体和目的的观点。马克思认为:“法律不是在压制自由的措施,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措施一样。……恰恰相反,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获得了一种与个人无关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存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7]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过程中,列宁也提出了一系列法制建设思想,包括执政党指导立法的原则、宪法至上原则、法律要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立改废、社会主义法制不能停留在立法上,还要加强执法、司法、守法,等等,这些法制思想传播到中国,被中国共产党人接受,并成为认识法律这一社会现象的工具,成为指导中国法制建设的思想武器。
(二)实践是法治思想形成和发展的源泉
“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8]。实践是马克思主义形成和发展的唯一源泉,是永葆马克思主义生命力的强大动力。实践也是中国特色社会王义法治思想形成、发展和完善的源泉。没有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就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产生,更不可能孕育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体系。改革开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实践源泉和逻辑起点,又是不断丰富发展这一思想体系的根本依据和强大动力。邓小平在谈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时说:“我们现在所干的事业是一项新事业,马克思没有讲过,我们的前人没有做过,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也没有干过,所以,没有现成的经验科学。我们只能在于中学,在实践中摸索。[9]同样,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我国也是一项前元古人的全新事业,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面对我国“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的现状,邓小平从实际出发,根据现实需要,提出了我国立法的基本思路,“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试搞,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总之,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10]在确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时,吴邦国强调,“社会实践是立法的基础,法律是实践经验的总结。……立法的项目应当主要来源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维护、实现和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11]。
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不断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又指导了中国法制建设实践不断迈向新高度。来自实践又指导实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特征。只有牢牢把握实践性,才能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根本。
(三)法治思想根植于中华传统文化
法治文化作为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约束人类社会生活的刚性文化领域,是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民族的法律文化产生的社会环境和历史条件不同,价值取向不同,其法律文化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12]“中国是世界著名的法治文明古国之一,法律的历史可以上溯到公元前三千年左右,而且辗转相承,绵延不绝,迄未中段。……因而也形成了历史悠久、源流清晰、特色鲜明的法律传统。”[13]中国法传统产生于中国的文化土壤,是中华民族的智慧和创造力的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既不可能脱离中国文化,也不可能脱离中国法律传统而存在,它是中国法传统的延续和发展。虽然中国法传统在近代遭遇了某种程度的破坏,但它仍然顽强地存在着。
在近现代法治发展过程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及法治观念和法治思想自觉或不自觉的影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形成于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但这一思想不可能凭空产生,它需要一定的法治思想基础,这个基础上就包含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因素。法是惩恶扬善的工具,统治者的素质培养远比制度的建设更重要,制度所具有的不可避免的缺失必须由人来弥补,有好的君主才能有好的制度,有高素质的官员才能保障制度得到准确执行等等。这些传统的法观念仍然影响着我们对社会主义法治的认识,成为我们走向现代法治文明的思想和文化基础。当然,由于历史的局限性,法治传统中必然包含着精华和糟粕。只看到法传统中的精华就会止步不前,只看到法传统中的糟粕就会丧失自信。“无论传统的‘善’与‘恶’,都是历史和文化的积淀,只能更新,不能铲除;失去传统就丧失了民族文化的特质,就失去了前进的历史与文化的基础。”中国法治走向现代化的过程就是不断摒除糟粕,承继精华的过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正是在对中国法传统的批判与继承中逐步形成、发展和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