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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党委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走向常态化(4)

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制常态化的着力点选择

第一,建立完善主体责任清单制度。厘清责任,既是强化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的需要,也是对不同主体履责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履责不力者进行责任追究的基本前提。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列举了党委所应落实的五大方面的责任,但并未对党委班子的集体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和班子成员的责任进行明晰界定。当前一些地方已开始尝试界定党委班子、党委主要负责人、班子成员的主体责任,这些实践探索对推动党委主体责任的落实具有重要意义。应在总结相关实践探索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党范围内逐渐推行主体责任清单制度。在这一过程中,首先,应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基本要求,明确党委所应承担的基本主体责任;其次,应明确不同层级、不同领域的党委所应承担的差异化的主体责任,既体现一般要求,又具有个性化特征,从而增强主体责任清单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构建党委书记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的制度体系。党委书记在落实党委主体责任过程中的态度、能力和“表率作用”的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的效果。因此,在党委主体责任的落实过程中,应围绕党委书记表率责任的落实,着力构建党委书记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的制度体系。一是强化党代会、委员会、全委会、常委会等党内权力机关对党委书记落实主体责任的监督。党委书记应定期向党委权力机关汇报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和质询。二是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并增加其权重,着力改变一些党委书记重发展、重业务而轻党建的局面。三是上级党委和纪委应加强对下级党委落实党委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奖评优和升迁提拔的重要依据,对那些履责不力的党委书记应根据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对其进行严肃的责任追究。四是加强同级纪委对党委书记落实主体责任的监督。五是加强对各级党委书记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使其逐渐形成对“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极端重要性的共识,以此强化各级党委书记落实主体责任的内在动力。

第三,强化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的能力建设。俗话说:“巧媳妇难为无米之炊”。主体责任与主体能力的匹配,是主体责任得以有效落实的基本条件。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有效落实,也必须高度重视主体能力的锻造。

第四,强化责任追究。严格责任追究,是责任得以落实的重要保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以来,鲜有因落实责任不到位的党组织或个人被追究相应的责任。这严重限制了制度的执行力。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对“责任追究”的高度重视,为提高制度的执行力提供了重要保障。在落实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过程中,也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将强化责任追究作为重要着力点,以达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效果,从而倒逼主体责任的落实。为此,可主要从以下方面展开:一是尽快修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弥补其现有关于责任追究方面的缺陷。二是加大“一案双查”的力度。对一些重大案件,不仅应直接追究当事人的政治与法律责任,还应该倒查党委和纪委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三是根据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进一步完善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法律标准与衔接机制,不断提高依法追责的水平。

【注释】

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3年11月16日,第2版。

②《邓小平文选》(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70页。

③王建华:“论党委的主体责任”,《探索》,2014年第6期。

④习近平:“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4年10月9日,第2版。

责编 /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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