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政治学院、预防腐败研究中心副教授、云南大学政治学博士后 丁忠毅
【摘要】构建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常态化,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不断增强党治国理政的本体能力,并为构建其他领域常态化工作提供重要政治保障。构建党委落实主体责任常态化,既需要在“求新”方面做文章,又需要在化“新”为“常”方面下工夫,并结合实际找准着力点和突破口。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 党风廉政建设 主体责任 常态化
【中图分类号】D261.3 【文献标识码】A
在我国社会全面快速转型时期,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腐败现象呈现出易发多发的态势,一些领导干部和部分党员身上的不正之风也日益凸显,严重侵蚀了党的执政合法性,危害党的执政安全。为有效避免腐败和不正之风对党的肌体健康的侵害,必须始终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深刻总结党风廉政建设经验的基础上,首次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①这一新论断进一步明确了党委和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深刻反映了党对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规律的新认识,进一步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廉政建设理论,为不断增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指明了方向。在世情、国情、党情发生深刻变化的条件下,必须根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我国大国成长的新要求,逐步构建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常态化,并将其作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基本途径,是持续提升党治国理政能力的内在要求。
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重要意义
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始终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为党的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重要保障。世纪之交,随着世界形势的风云变幻和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党所面临的执政环境更加复杂,所肩负执政使命更加繁重。为确保党在复杂的执政环境中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早在1998年党便开始确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并于2010年对其进行了进一步完善。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更是进一步明确了党委、纪委以及党的相关职能部门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责任,并强调必须做到守土有责,严格问责。此后,中央主要领导在多个重要场合对党委主体责任的内涵、落实主体责任的总体要求等重大问题进行了系统阐述,并对当前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阶段性任务和工作重点进行了布置,使落实党委主体责任逐渐成为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新气象。
推动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走向常态化,有利于实现对党内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源头治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党地位决定了其在国家权力配置中的主导地位。对一党执政的国家而言,如果不能对执政党的权力进行科学规范和有效制约,则容易导致执政党的腐化变质。早在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就敏锐地洞察到这一点,并一针见血地指出:“在中国来说,谁有资格犯大错误?就是中国共产党。犯了错误影响也最大。”②在某种意义上,有效遏制党内不良风气和腐败现象的大肆蔓延,必须从党的自身建设角度进行系统反思和寻找破解之道。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基本途径,要取得显著的成效,必然要求党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并对履职不力、玩忽职守的责任主体进行严格问责。只有党委有效履行主体责任成为党管党治党的常态,才能从源头上治理党内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从而构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推动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走向常态化,有利于切实增强党治国理政的能力。为了有效应对党内存在的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对党的自身建设和执政安全所造成的巨大潜在威胁,我党始终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并从20世纪末开始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但由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其长期的运行过程中更多强调党委的领导作用,而较少强调党委的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党委主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更使一些人片面地认为党风廉政建设是纪委的职责③,从而导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本身应具有的制度效力难以充分发挥。而对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明确,强调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不仅是“领导者”,更是“执行者”和“推动者”,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切实落实至少具有以下几重意义:一是抓住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效落实的“牛鼻子”,有效解决了纪委对党委难以监督、不敢监督的现实难题。二是有助于破解一些地方、部门的党委、党委负责人和班子成员只“领导”,不履责更不负责的现实难题。三是有助于推动党委将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其中心工作来抓,从而有效化解纪委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的权威不足、力量不足等方面的现实难题,逐渐建立“党委主抓”、“纪委监督”的体制机制,真正形成“齐抓共管”、“各司其责”的良好局面。正是基于以上几重意义,推进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制的常态化,必将有效提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运行效度,从而为切实增强党治国理政的能力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