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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冲突的消解与释放:基于冲突治理结构的分析

随着社会的发展,利益分配格局愈发错综繁复,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冲突日益凸显,学者们基于对现实的关心,针对“社会冲突”这一领域开展了大量的研究,以社会冲突为篇名的CSSCI检索文章数量也呈现直线上升的趋势。在当前我国社会冲突频发的背景下,理性地分析社会冲突的类型,并为政府改进社会冲突治理方式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此类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但是,在现有的研究成果之中,大多数聚焦于社会学、管理学视角下的冲突“成因”与“对策”分析,尚无人从治理结构的视角分析社会组织在社会冲突治理中的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在这种顶层设计的指引下,正确认知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冲突治理的正功能就显得尤为关键。本文运用双重关注模型,对社会组织参与冲突治理前后各个群体的策略选择变化进行分析,以社会冲突治理网络的结构为切入点,结合罗纳德·伯特的结构洞理论,为科学认知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冲突治理所起到的积极作用提供一种新的理论视角。

一、社会冲突的形成与爆发

社会冲突是人类社会必须直面的现实问题。正如张康之教授的分析,“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社会冲突是一种客观的社会现象,特别是当一个社会处于转型时期,社会冲突就更加不可避免。因为社会结构的转型意味着从传统的社会秩序惯性中走出来,而建立起一种新型的社会秩序,在这两种社会秩序更替的过程中,存在着社会冲突甚至社会失序的可能性。”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经济与社会获得了跨越式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然而在高速发展的同时,社会资源的分配出现了整体性的不均衡现象,主要以我国东中西部的巨大社会差异、城乡之间的鸿沟、不同群体间的贫富分化为表征。与此同时,我国正在进入社会的转型期和改革的攻坚期,社会的复杂性和异质性激增,社会阶层、群体和组织随着利益的多元化而不断分化、凝结成为多个利益集团。不同集团的阶层权利意识逐渐觉醒,为了追逐利益最大化,各利益集团之间难以避免会爆发冲突。“在社会转型时期,一个非常明显的现象就是在利益获取过程中,某些强势群体与集团,运用不正当手段,在损害弱势群体利益的基础上获取利益,结果是各种社会资源过于集中在某一群体或集团身上,从而导致社会冲突。”弱势群体普遍存在着相对剥夺感,在信息发达的互联网时代,弱势群体更容易获知强势群体的生活状态,并将自身的地位和境遇与之比较,这会放大弱势群体的落寞感,这种情绪极易导致社会冲突的发生。社会冲突形成的过程,即是不同利益集团之间(或集团内部)矛盾的持续积累过程,在这一过程之中,矛盾与对抗可能并未外显化,而是始终处于冲突爆发前的潜伏期,我们称之为社会冲突的亚临界状态。随着矛盾的积累和深化,社会冲突到达一个临界状态,这时,群体成员的情绪异常紧张,只要再出现哪怕一丝一毫的矛盾累加(通常我们称之为冲突爆发的诱因事件),社会冲突就会到达一个超临界状态从而发生群体成员的情绪失控,并很有可能为了宣泄这种激愤而去选择激烈的暴力对抗。虽然这种暴力对抗有助于释放弱势群体的激愤之情,但是这种对抗也具有极大的社会破坏力。频发的社会冲突会影响社会发展的稳定性与可持续性,所以,我们应当在社会冲突激化为激烈的暴力对抗之前,即在社会矛盾积累到临界状态之前,让社会冲突的双方群体通过沟通和博弈的方式使原本相斥的利益得以共生,从而在本源上消解和释放冲突的“能量”,令矛盾积累始终处于亚临界的稳态。

我国社会冲突的形成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原因。第一,经济原因,这是导致社会冲突的主要原因。经济活动是人类社会活动的基础和前提,每一个社会冲突的形成几乎始终都伴随着经济上的冲突。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在初次分配中造成了贫富的巨大差距,而再分配环节又缺乏有力的调控措施,使得社会逐渐裂化为三个阶层:极少数富人阶层、小部分中产阶层、大部分穷人阶层。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的同时,经济中很多领域还存在产权不清晰的问题,尤其是农村土地产权归属问题迟迟未能得到彻底的厘清,各地因征地拆迁所引发的社会冲突数量激增,已成为爆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之一。第二,政治原因。政治行为是人类经济行为规模化之后的集中表现,不同集团的经济利益在不断聚积和发展的催动下终会上升成为集团的政治诉求。“经济利益群体的利益要求,最终会以政治利益要求的形式表现出来,即不同的经济利益群体同时具有不同的政治利益,在政治领域以不同政治利益群体的身份参与冲突。”因政治原因引发的社会冲突普遍存在于社会发展的每一个阶段,在社会转型期会变得尤为激烈和频繁,主要包括因政见不同所引发的政治集团之间的权力争夺,以及由民族分裂主义者、恐怖分子所挑动的局部暴动等等。例如2013年10月发生的“驾车撞击天安门事件”以及2014年发生的“3·01昆明火车站暴恐事件”均是有政治目的和政治诉求的恐怖分子发动的恶性暴力袭击。第三,文化原因。主要是由意识形态、宗教信仰或民族风俗之间的差异,或者由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碰撞所引发的社会冲突,与政治原因类似,因文化原因而产生的社会冲突在社会的转型期是必然存在的,具有一定的危害性,而其引发的思想争鸣有时却是有益于社会发展的。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文化原因导致的社会冲突需要在其升级为思想意识形态的冲突之前加以控制,否则就会造成社会主流思想的混乱,甚至演化为社会的“潜规则”并潜移默化地影响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思想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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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焦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