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村民间组织深入发展的动力机制
现代意义上的农村民间组织的出现是乡村现代化和民主化的必然产物,是农村公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了村民自治的内源性组织资源。在村民自治的制度框架下,虽然农村民间组织面临着自身难以克服的困境,但一系列因素还是促进了农村民间组织的深入发展。
(一)外部动力:国家对乡村社会的再整合
现代国家的建构过程包括两个层面,一是民族-国家的建构,即国家权力对社会领域的渗透,把社会领域的各个层面纳入国家统治与管理的范畴,是国家对社会的整合,二是民主-国家的建构,即国家权力的下放与社会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强调社会的独立性与自主性,及对国家治理的参与。在西方国家,民族-国家与民主-国家的建构是相伴而生的,国家对社会的整合过程中,社会并没有沦为国家的附庸,依然有其自主性。而在我国,这两个过程是现代国家建构的两个阶段,首先是民族-国家的建构,把国家建设成为具有独立主权的统一国家,国家的触角延伸到社会的各个层面,社会是国家的附庸,而在自身发展困境与外部民主压力的双重推动下,才开始民主过程的启动。而村民自治制度正是在现代国家建构过程中产生的,是国家民主化的产物。但从村民自治产生与发展的历史逻辑来看,村民自治既是民主化的产物,也是国家对乡村社会整合的需要,在人民公社体制废除之后,广大农村社会处于失序和无序状态,是国家的治理"真空",为实现国家对乡村的有效治理,国家迫切需要寻求新的整合机制,把广大乡村地区纳入国家的统治范畴。徐勇认为,当代中国的村民自治产生的历史条件,最主要的有两点:"其一,村民自治作为一种国家法律制度,是在现代化背景下国家建构中产生的;其二,村民自治作为一种政治实践活动,是在由亿万农民构成并极具传统性的乡村社会中产生的。"
村民自治是国家对乡村社会进行整合的最有效的制度安排,它保证了农村地区的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但近年来,村民自治制度陷入了种种的困境之中,两委矛盾、乡村矛盾、村干部与村民之间的矛盾及村庄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供给的困境等不仅制约了村民自治的进一步发展,而且也影响到村民对国家的认同,国家在乡村的统治合法性受到一定程度的挑战,通过单一的村民自治制度安排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国家对乡村的整合与治理需要,"单独依靠作为国家法律制度构造的村民自治本身,并不能实现对乡村社会的有效整合","如果将现有的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主要的、甚至唯一的组织资源,则不利于村民自治的成长。"因此,国家需要从乡村社会内部进一步开发新的整合资源。农村民间组织是村庄内部或村域之间具有共同利益需求的人员结成的利益网络,立足于乡村社会内在需要和社会文化观念之上,有利于培育社会凝聚力和社区认同感。国家需要通过农村民间组织对乡村社会再整合。
民主是现代民主-国家建构的内在需要,民主不仅体现为公民具有选举产生权力执行者的权利,更体现在公民的自由结社权,可以通过一定的团体和组织参与到国家政治生活中,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行。"公民社会是民主政府的基础。民主政府主要是体现公权力,公民社会主要是体现公民权利尤其是结社权利。如果没有这种权利,老百姓就没办法提出自己的利益诉求。在权力面前每个人都原子化了,原子化的个人不可能制衡权力。"在现代民主理念下,国家再不能把其触角无限制的伸展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国家需要给公民社会的成长留下足够的空间,这既是建设民主国家的需要,也是维持自身统治合法性的内在需求。农村民间组织作为农村公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民主发展状况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民间组织的发展,国家鉴于民主政治的压力,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鼓励农村民间组织的发展和农村公民社会的成长。
(二)根本动力:利益追求与权利维护
人们结成组织最直接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利益是人民结成组织,采取集体行动最根本的动力。社会心理学家莱昂·费斯廷格指出:"集团成员身份的吸引力并不仅仅在于一种归属感,而在于能够通过这一成员身份获得一些什么。"政治学家哈罗德·拉斯基也认为"社团的存在是为了达到集团成员共有的目的。"人们之所以选择加入组织,就是因为他在组织中的收益大于个人所能获得的收益。
在现代国家的建构过程中,农民的权利和利益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农民虽然人数众多,但却是最大的弱势群体,"西欧的农民如今是要求更多的保护问题,中国的农民从来只是要求减少歧视的问题。"我国实行的是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制度,城镇户口与农村户口法定隔离,中国公民便被人为的划分为:市民和农民。市民和农民并不是以公民的平等身份享有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的,而是依市民和农民两种不同的身份有差别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他们处于完全不平等的地位上。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政策框架,农民被挤到了社会的边缘,成为了弱势群体,在社会中应有的权利和占有的份额未能得到公平体现,其公正待遇也未能得到制度的有效保障,在自己的利益诉求中又常常处于不利地位。
在我国现代化进程中,农民权利难以保障时表现出的"失语"或"无言",其原因就在于我国缺乏农民利益表达的完善机制。在农民权益受到制度性消解时,特别是在面临与基层政府的矛盾时,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要么采取直接的对抗,也就是通过"传统"的"抗捐抗税"的方式,不向政府交费缴税,或者是包围乡镇政府,扣押政府人员;要么普遍把希望寄托在上级以至中央政府身上,他们以中央的政策和法律为依据,翼图通过上访,来使自己的利益得到维护,这是到目前为止农民所采用的最为普遍的维权方式。农民通过抗税、围攻政府机关、暴力抗法等底层抗争手段来进行利益诉求的表达,虽然具有给地方政府造成显著压力,迫使地方政府关注和采取措施解决农民利益诉求的直接成效,但"底层抗争"毕竟是一种非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渠道,是一个正常社会中的非正常现象,容易引起社会不稳定和社会变迁。而通过上访来维权,虽然在目前的政治体制及中国的政治文化传统中,为农民普遍认同,却是一种成本相当高而效率相当低的维权途径,只有大约5%的上访事件能够进入信访部门的解决范围,而真正能够解决问题的则不到1%。在我国,通常以上访率作为衡量社会稳定的标准之一,因此地方政府为了减少上访率,一方面对上访人员实行围追堵截,另一方面对上访的活跃分子进行收买或打压。地方政府的这种应对手段,造成了政府和农民之间矛盾的进一步对立,农村的政治形势也由此处于紧张的状态。
"农民问题关键是农民权利问题,而维护农民权利就需要农民的组织。"要改变农民的弱势群体地位,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只有让农民自己组织起来。组织力量的运用是农民实现自身利益、维护合法权利的重要手段。现代农民是理性化小农,在有关自身利益的问题上,他们会经过慎重考虑,经过"成本-收益"分析,而做出理性决策。各类农民组织的成立正是农民理性算计的结果,通过组织的集体行动获得的收益会远远大于单个人行动的利益获得,所以各类村庄次组织得以快速发展。例如,农民用水户协会的成立,就是为了解决基于水费收缴产生的用水户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的问题,通过组建用水户协会,由农民选举产生的协会执委会将得到用水户的监督,有效减少截留、贪污、缓交水费的行为,减轻了农民的水费负担;各类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出现就是迫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压力,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深入,及加入WTO,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处于分散状态下的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比较低,在市场中处于不利地位,于是种植养殖大户、农民企业家和科技能人等纷纷挑头,带领周围的中小企业和农户自发组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各种农民维权组织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