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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依法治国 建设法治中国(7)

——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专家笔谈

加强权力自我约束 构筑法治建设基础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李 力

在国家的法治建设中,政府通常被看作是规范和约束的对象。就静态的构成来看,政府在法治国家中的此种地位是毋庸置疑的;但从动态的建构过程来看,就会发现另外一个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现实中是依靠何种社会力量和社会组织来推动的呢?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毫无疑问,领导这一变革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参与、推动这一变革的,包括广泛的社会群体和多种社会组织;但同样毫无疑问的是,在推动这一变革的诸多社会组织中,政府起着主导性、决定性的推动作用。如果这是一个客观事实,那么,我们是否也应当说在法治中国的建设中,政府同样将起主导性、决定性的推动作用呢?答案显然是肯定的。

政府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此种作用,首先是因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是一个渐进的变革过程,而不是一个突变的革命,这种变革模式存在的条件,便是秩序的控制者和维系者与变革的推动者同为一个主体,如果二者分离,模式便会崩溃;其次是因为法治中国建设是在中国传统文化的背景下展开的,而在中国历史上,从商鞅变法开始,每一场制度变革都是在政府的率先垂范下才得以顺利完成的;再次又是因为中国现阶段的社会结构仍然具有对行政体系依赖度相当高的特征,这就决定了由政府作为主要推动者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会资源,达到最大效益。

因此,政府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双重的:一方面,其行政权力是法治建设所要规范和约束的主要对象;另一方面,它又担负着推动法治建设的重要使命。《决定》从上述两个方面对政府提出了明确要求: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原则,树立保障人民权利的基本理念;在依宪行政的理念下,有效约束行政权力的范围和执法方式;建立政务公开制度,让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作;同时,政府必须依法全面履行职能,提高行政权行使效率,并且在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等领域中起主导作用。

政府行政理念的更新和行政权力的自我约束,以及严格依宪、依法行政,是其在法治中国建设中发挥推动作用的前提和基础。从这一意义上说,法治政府建设是决定法治中国建设成败的根本因素,是各级政府的领导者们不可推卸的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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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焦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