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全民法治观念 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 胡玉鸿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第五部分以“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为题,对以弘扬法治理念主旨,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以下结合《决定》内容,就增强法治观念与法治社会建设谈些看法。
第一,在全社会树立法治理念是推行法治社会建设的群众基础。法治的事业是人民的事业,民众的法律意识体现着一个国家法治状况的整体水平。对于增强法治理念的路径,《决定》一方面重申普及法律知识、教育全民守法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提出要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为主体的“以案释法制度”。一句话,通过多种途径,来提高人民群众正确理解法律条文、明确法律目的所在的知法、用法、守法能力。
第二,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是提高法治治理水平的必然要求。为此,要建立健全社会自治体系,使人民团体、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等在提高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能力的同时,积极参与法治事业的进程。市民公约等是与人民日常生活关系更为密切的“活法”,要充分发挥它们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规范作用。同时,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可以在与民众切身利益的事务上以及帮助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方面有更多的作为。之所以要强调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原因即在于国家在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问题时捉襟见肘,社会治理必须围绕多方主体的伙伴合作关系来建构新型的治理模式。
第三,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是让人民群众感知“法律在我身边”的基本保障。必须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通过便捷、有效的法律服务体系,使需要咨询的当事人可以及时得到法律人士的帮助、指导。同时,在具体案件中,如果仅因经济条件而无法聘请律师,就有可能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就极为必要。从法治推进的效果上来说,只有使人民群众感知“法律在我身边”,方能提高民众用法、懂法的积极性,从而提升法治的效益。
第四,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是回归法治理性的重要举措。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纠纷,在法治的社会里人们也都积极主张权利,但是,任何法律诉求都必须求助于理性的表达。就具体机制而言,社会矛盾预警机制等必须建立健全,以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解纷渠道必须有机衔接、相互协调;要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特别是对暴力恐怖等恶性犯罪以及食品药品等安全问题,必须重拳出击,重点治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