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4年,英国工党再次执政。为了不过分损害公民的土地权利和民众开发土地的热情,工党政府开始主张通过征税来实现“土地增值的社会返还”这一目标。1965年,工党政府主导的议会通过了该年度的财政法案,该部法律允许政府开征资本利得税,这其中就包括对公民出售或者出租土地的增值收入征收税款。
1967年,在工党的主导下,英国议会又通过了土地委员会法案,该法案规定,政府将设立专门的土地委员会来负责征收地产增值税,最初的税率为40%,后来涨到了45%- 50%。不过,1970年政党轮替以后,保守党政府认为“在自由社会中没有土地委员会存在的位置”。该委员会以及该委员会所依据的法案于1971年被废止,“地产增值税”只征收了三年左右。
如果将英国上述频繁的制度变迁完全归结为党争是不客观的。英国保守党并不完全反对工党“将土地增值返还给社会”的理念。比如,1973年12月,隶属于保守党的财政大臣安东尼•巴伯(Anthony Barber)就曾提议,对公民处分土地和房屋的实质性收入所得征收开发利得税(Development Gains Tax),但议会还未批准该项计划,保守党政府就下台了。1974年重新上台的工党政府部分同意巴伯的方案,但他们认为开发利得税不够彻底,所以主张开设税率为80%的土地开发税取而代之。在工党的主导下,英国议会于1975年先后通过了社区土地法案和土地开发税法案来落实这一计划。不过,1979年大选之后上台的保守党政府并不喜欢土地开发税这一遗产,他们先是调低了该税的税率(从80%降到了60%),后来干脆通过1985年的财政法案取消了这个税种。
此后,英国没有再征收过单一的土地增值税或者地产税,“土地增值的社会返还”这一目标主要是通过土地交易税、资本利得税、遗产税以及市政税和营业税等分散的税种来实现。在英国,一直有理论家对此表示不满,他们提出将上述相关税收整合为单一土地增值税的各种主张。 不过,到目前为止这些主张并没有被政府采纳。(关于英国这段历史的详细梳理参见程雪阳:《土地发展权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法学研究》2014年第5期)
对于英国的这段历史,华先生在有意者无意间“把教训当作经验”,以为土地开发权国有化是西方社会的常态。然而上述历史表明,英国在1947年确实曾经试图将土地开发权“国有化”,但历史证明,即便是这种“开发权有偿国有化”,也仅仅是一次短命的“制度试错”。如果说这种试错能给我们带来一些经验和教训的话,那也应该是通过开征土地增值税的方式来实现“土地增值收益返还社会”目标更为合理,而不是把“土地开发权国有化”这种教训当作经验来加以发扬。
“建筑不自由”不等于“土地开发权国有化”
有在西方生活经历的人可能会说,华生对于“建筑不自由”的描述是正确的,在很多西方国家,不仅建筑的高度,密度和容积率受到规划的严格管制,而且建筑的外观、颜色乃至室内的格局也是要符合建筑标准的。我们课题组成员也曾在英国、美国和荷兰生活或者游历,所以我们对于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比如环境保护,耕地保护,开敞空间的维持或者建筑美学的要求),建筑权利应当受到管制这一问题,并无异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