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法治理念转型的意义在于:第一,为权利本位的法治体系提供理论支撑。现代法治的核心是一个权利的体系,及对此体系中权利的有效保障。这种观念凝结成了权利本位的概念,即法律以权利为其起点、轴心或重心。道义论权利观念能给予权利的优先性以理论上有效支持,这为权利的刚性保障提供了理论支撑,也为由此构建的法律制度提供了内在价值。
第二,为社会的多元化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现代社会是一个多元的社会,在一个国家的内部,生活着各种不同的民族和种族的人们,他们拥有不同的文化传统,信仰不同的宗教,经历不同的生活方式,并且追求着不同的价值目标。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化,这种多元性在不断加剧。权利本位赋予每个人以思想、良心和言论的自由,这些法律自由权保障了文化与信念的多元性,并使得我们每个人和整个社会从这种多元发展中获得益处。
第三,支持社会福利制度的完善。不同于近代法治理念只关注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的保障,不顾人在社会与经济方面的需要,道义论法治理念认为,若没有对人的基本社会与经济需求的满足,人的各项自由权利在这个贫富分化悬殊的社会是没有意义的。因此,道义论法治理念主张在保障基本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优先的情形下,要满足每个人,尤其是弱势群体在社会与经济方面的需要,以保障每个人都能在公平的制度保障下,尽可能地自主命运,过一种有尊严的生活。这为我们建立、完善各项社会福利制度提供了有效的理论支撑。
综上所述,道义论法治理念以对人的尊严的保障为中心,注重法律的平等和公平正义价值,并且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该理念模式能够应对当下社会严重分化的现实,为权利本位的法律体系的构建、社会多元发展和社会福利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并有效克服功利主义法治理念模式的缺陷与不良影响。当然,法治理念从功利主义向道义论的转变是一种超越,而非对功利主义原则的完全否弃。对中国社会而言,功利主义维护大多数人利益的主张依然有着理论与实践上不容否认的吸引力。然而,功利最大化原则只有在道义论法治理念严格的检验和制约下,才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作者单位: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文学院法学系;本文系陕西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类专项“道义论权利视角下的当代中国权利观念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4JK1369)
【注释】
①Will Kymlicka, Contemporary Political Philosophy:
An Introduction, 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p.10.
②[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第43页。
③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Rev.,Cambridge,
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p.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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