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功利主义法治理念忽略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功利主义在追求效用最大的同时忽视个体间的利益分配问题, 罗尔斯就曾批评指出,“功利主义观念的显著特征在于:它不关心—除了间接的—满足的总量如何在个人之间进行分配”。③换言之,功利主义是结果导向的,更为注重社会整体利益的学说。我国改革开放初期,为打破计划经济时期平均主义的不良影响,曾倡导“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该原则具有明显的功利色彩,它实际上更强调社会资源总量的增长,而忽视利益的公平分配。长期以来我国法律界也将其作为法治的基本。这导致法律资源的不平等分配,立法、司法、执法更注重维护社会中地位高的、富裕者的利益,而缺乏对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足够关怀。理应维护公平的法律也沦为了固化社会不平等裂痕的帮凶,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乏力,使得农民、下岗工人等群体在功利最大化的话语中变成“沉默的大多数”。
道义论法治理念及其基本原则
道义论是非结果论伦理学,主张行为的正当性取决于其内在本质或者道德原则,而不以结果为判断标准。道义论法律观认为,法律应以人的尊严的保障为终极目标,权利构成了法律的核心内容,因为它们体现着保障尊严的要求。法律权利不容侵犯,对权利的侵害意味着对人格尊严的践踏。道义论法治理念的主要原则如下:
以对人的尊严的保护为法律之本。道义论是以人的尊严的保障为终极标准考量法律制度的正当性问题。以尊严为法律的基础就是要尊重人的自主性及基于此的诸项自由,相信个人作为自主的理性存在物,具有对生活目标、人生价值的选择与践行能力。如何保障人的尊严呢?那就需要赋予个人各项基本权利,包括基本公民权利、基本政治权利和基本社会权利,并将这些权利置于社会价值优先地位,这就是权利优先性的主张。权利必然要依赖于法治予以保障,由此,尊严的至上性赋予法治具有了超越经济与社会利益结构的内在价值。
注重平等价值。对道义论而言,人们在法律上的平等是基于每个人内在尊严的平等,而绝非因为个体的存在对别人、对集体、或者对生活于其中的社群的功利性价值。因此,对每个人的平等关切与尊重被德沃金称为政府的最高美德。作为一个社会共同体,我们不能以多数人的利益或者集体利益为名侵犯任何人的基本权利,让他有被歧视、被剥夺的感觉,这不仅是对其尊严的伤害,而且必然会产生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关注社会公平正义。道义论认为法律的首要价值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而非效率,一项法律制度不管它形式上是多么完善,只要它侵犯了人的基本权利、违反了公平正义原则,就应当被修改或者废弃。在现代社会,效率往往意味着利益总量的增加而并不必然使得人人都能获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GDP的增长是速度世界领先,但社会的贫富分化程度却越来越严重。如果说改革开放之初,法治的任务重在打破僵化的社会结构,为社会发展保驾护航,相对于个体权利的保障,更侧重维护国家与企业等集体利益,其尚具合理性,因为从效率中人人都可获益,那么今天在社会分层明显,贫富分化严重的条件下,法律应该彻底回归其本来面貌,以保障权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其目标。
为社会弱势群体的福利权提供观念支持。道义论法治观不仅关注人们在各项基本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上的平等,而且注重在社会与经济领域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倾斜性照顾。这就像父母对一个生病小孩更多的关怀,并不意味着对其他健康孩子的歧视,而正是平等精神的体现。因此,罗尔斯明确指出,自由、机会、收入和财富这些社会基本物品应该被平等地进行分配,但是,当对它们的不平等分配有利于社会弱势群体时,这样的分配是完全公平的。对弱势者在社会资源分配上的照顾有助于为他们实现各项公民与政治基本自由权提供手段。当然,道义论者并不支持经济上的平均主义,他们认为这既不现实,也不值得追求。他们主张应在既有的社会与经济不平等的条件下,保障社会每个成员都能获得过一种体面的、有尊严的生活所必须的基本社会条件,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应不断提高该标准。
从功利到道义:法律理念的超越
在改革开放已逾30年,社会经历经济高速发展,在财富总量已较为充裕,法治的基本框架已经初步形成,同时社会转型造成的种种矛盾也开始凸显的背景下,我们应该实现从以效益至上的功利主义法治理念,向以公平正义为目标的道义论主导的法治理念范式的转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