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为历代律法重典:但监督与被监督最终沆瀣一气
王朝如果任腐败泛滥,不反腐败或无力反腐败,甚至与腐败同流合污,形成广泛的腐败社会风气,这样的王朝其灭亡也就指日可待了。“中国历史上的反贪腐措施与制度建设同样源远流长,其成败更可以作为今天的借鉴。”卜宪群说。
我国历史上的官吏选拔自战国后大致经历了荐举功劳制、察举制、科举制等方式,官吏选用也包括在任官吏向更高一级升迁的考课性选拔,选拔出来还需要管理。从反腐倡廉角度看,中国历史积累了丰富经验。
李传印向记者介绍,《韩非子·显学》中记载:“明主之吏,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重视从有实践经验的基层选拔高级官吏。秦代丞相李斯出身乡小吏,大将白起、王翦都是从战争中提拔起来的。秦代的客卿制从功劳原则出发,选拔了许多优秀人才。依靠功劳而非血缘获取官爵,本身具有积极的廉政意义。
历代选官都有具体科目,根据国家的不同需要制定被选举者的素质、年龄、身份等规定,监察部门要介入选举过程,对选举者和被选举者实施监督。如果选举不实,选官要承担法律责任,而选举得人则予以奖励。秦统一前的法律就规定:“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汉代针对选举不实、举非其人的处罚规定更为细密。科举制推行后,对选举不实的防范主要体现在对考试过程的严密管理和吏部铨选过程中营私舞弊的处理。用人不公是最大的腐败,影响甚为广泛,对选举不实的连带性惩处也就成为历代法律所关注的重点之一。
监察制度与我国统一国家政权形成相伴随。秦汉初期最高行政长官之一的御史大夫为副丞相,有牵制丞相、监察百官的职责。他的属官御史中丞、侍御史为直接监察官。丞相府中的丞相史也有监察职能。地方行政机构中有与行政官并列的监察官。但直到汉武帝前,监察尚未从行政中分离出来。大致自汉武帝开始,朝廷设立司隶校尉监察中央机构,设御史中丞统领刺史,分十三个部监察郡,郡设督邮监察县,县设廷掾监察乡,形成了立体监察机制。
课题负责人李凭、楼劲介绍,魏晋南北朝时期,御史台是唯一的国家监察机构。曹魏时期出现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监察法规《六条察吏》,西晋出现了《五条律察郡》和《察长吏八条》,北朝出现了《诏制九条》等专门的监察法规。这一时期的监察特点是既纠违法,又兼举荐人才;既察为政政绩,又察官吏品行道德,奖惩并重。
“忽必烈说:中书是我的左手,枢密是我的右手,御史台是医治这两只手的。”课题负责人关树东考察了元代中央设中书、枢密并列的御史台实施监察的情形。以《元典章》和《大元通制》为代表的元律,对官吏贪赃枉法、行为不端、沽名钓誉等,有具体的立法规定。明清两代以都察院和六科为中央监察机构,统称“科道”,地方上以省为道派出监察御史,“大事奏裁,小事立断”。
然而,由于历史与政制的局限性,政治权力干预监察权力的状态始终没有停止过。一旦帝王及其他各级行政官员出现权力腐败,那么监察体制往往会丧失其功能与意义。清代学者赵翼对明朝中后期监察制下的权力腐败与王朝灭亡的内在关系进行了揭示,他说:“嘉、隆以后,吏部考察之法徒为具文,而人皆不自顾惜,抚按之权太重,举劾惟贿是视,而人皆贪墨以奉上司,于是吏治日偷,民生日蹙,而国亦遂以亡矣。”
“谤言”制度、养廉制度,以及予贪腐以重典的法律制度,在不同的朝代都有过尝试与施行,也曾取得过不凡的成绩。“但是,维护至高皇权与官员集体利益的政治制度本身决定了这些法制措施最终都以衰微收局。”卜宪群说。
“中国历史上的腐败与反腐败”这一课题,以丰富的文献资料客观呈现了历朝历代腐败与反腐败跌宕起伏的历史,保持着历史学家固有的冷峻、扎实与严谨。《开卷有疑》作者杨奎松曾说:历史学家应该尽量不带主观色彩地叙述历史,更不能以自己的价值判断和道德标准来评价历史;“不要充当裁判一切的上帝”,学会在历史研究中“在道德评判问题上尽可能保持沉默”。这一课题的完成,正是代表着历史学家科学考证并重现历史的至高功夫与责任。
中国古代的腐败与反腐败,与今天的腐败与反腐败一脉相承。腐败与反腐败,历史上决定了中国的命运,在今天,也将很大程度上决定中国未来的前途与命运。(龙平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