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户口,后会无期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成为《改革意见》中最重要的亮点。城市与农村居民身份标识从此统一,城乡之间的藩篱就此打破。
中国城乡二元分割体制在制度上严重阻碍了城镇化的自然发展,其中首要的障碍是户籍制度,其本质是限制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在建国初期,为了集中力量进行工业化改造,国家采取农业补贴工业的方式,以极低的粮食价格补贴工业的发展。为了保证粮食的供应,国家通过户籍制度把农民稳定在土地上。然而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这种身份限制越来越成为城镇化发展的最大阻力之一。它在城乡之间建立起一种基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教育等基础上的全方位不平等,农业人口也因此沦为“二等公民”。
在1954年新中国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把“迁徙自由”列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随后1954-1956年成为我国历史上户口迁移最频繁的时期,大量的农民进城居住并获得工作。但是,农村人口过度频繁的流出给政府管理和经济秩序带来了巨大的管理问题。因此,在1955年后政府先后发布各种政策性文件限制农民进城。195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更是规定:“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向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1964年,国务院转批公安部户口迁移相关规定的基本要点时提出两个“严加限制”:对从农村迁往城市、集镇的要严加限制;对从集镇迁往城市的要严加限制。最后,在1975年的修宪中,“迁徙自由”被正式删除。此后公安部具体规定了“农转非”的内部控制指标,即每年从农村迁入市镇的“农转非”人数不得超过现有非农业人口的1.5%。。在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下,城市与农村以及城市之间处于一种“隔离”状态之中。出生在农村的孩子如果想进入城市,只有考学、参军(提干)、招工(或者顶替在城市工作的父辈)、婚嫁等非常有限的几种“鲤鱼跳龙(农)门”的具体途径。
第二次放开农民迁徙自由权利发生在1984年。1980年代第3个中央1号文件《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中包含一条不引人注目的通知:“1984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选若干集镇进行试点,允许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自理口粮到集镇落户。”尽管户籍制度仍然存在,但是这个通知实质上赋予了农民进城打工的权利,中国的城市化进程由此才开始真正发展,也由此产生了中国特有的“农民工”的概念。1990年代初是第一次农民外出务工的高峰,近十年的外出务工的发展则是又一次的农民迁移高峰。农民的迁移成本在一直下降,但是一直无法获得城镇户口的捆绑福利,在制度上仍然是不被重视的群体。正如有学者所言,“中国经济奇迹的终极因素,就是两个:圈地运动,农民工——如果没有这两条,就无法想象爆炸性的城市化和世界工厂地位。”这种特殊的城乡二元分割体制牵涉的城镇福利、社会保障和土地利益等,使得捆绑在农业户口上的“农民工”,不得不作为城市的临时公民,“暂住”在自己的国家里,同时为这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提供廉价的劳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