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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丽霞:以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推进司法改革(4)

记者:您对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优秀人员将延迟退休怎样看待?

封丽霞: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优秀人员延迟退休,对这个规定我是非常赞成的。像美国的联邦法官是终身制、没有退休一说,所以有的联邦法官干到80多岁还照样开庭审案。法官和医生很相似,很多人说法官就像是一个社会医生,医生医治的是人身体上的痛苦和疾病,而法官医治的是人心灵上的疾苦以及整个社会肌体的伤口。而且,不管是医生还是法官,他们的工作都是“人命关天”,都需要长期的专业训练和执业经验。英国爱德华·柯克法官就说过“法律乃是一门艺术。一个人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知。”如果一个法官缺乏必要的社会经验和职业体验,就会像习总书记提到的“一个没有结过婚的法官去判离婚案子,有很多他理解不了”。所以,就像医生一样,法官要有一定的人生阅历,有长期的司法实践,要对社会心态和人性有比较全面的把握,对当事人心理有比较好的权衡。这些都需要长期的积累和实践。为此,让一些优秀的司法人员延迟退休,这是对宝贵的司法人力资源的一种运用,让优秀司法人员人尽其才,这是非常有必要的。

人们常说,我国司法有三个主要问题:一个是地方化,一个是行政化,还有一个就是“幼稚化”。司法幼稚化,指的是很多年轻法官的经历真的就是从“院门”(法学院)到“院门”(法院检察院)。我国司法选拨机制采用的是大陆法系的做法,即法学院学生毕业以后,就可以直接去法院、检察院,而不像英美法系那样采用一种精英制的选拔方式,即法学院毕业生必须要先做律师,然后再从优秀律师当中选出法官、检察官,从而保证法官检察官是法律职业者中相对优秀的群体。实践当中,我们很多法官是“三门法官”(从家门、校门到机关门),对活生生的社会现实了解非常有限。一些年轻的法官也许掌握了比较全面的书本知识,但是他的社会知识还是比较匮乏,所以很容易“案结事不了”,其专业判断与社会期待之间有时会存在很大的差异,这就是所谓的“司法幼稚化”问题。当然,法律职业人追求的法律效果与公众追求的社会效果之间的兼容,不只是一个中国特色的问题。西方国家也一样,美国联邦法院布兰代斯法官就有这样一句话:“一个法律工作者如果不研究经济学和社会学,那么他就极容易成为一个社会公敌。”实际上谈的也是一个司法幼稚化的问题。所以,如果优秀的法官延迟退休的话,他毕竟历练到这个岁数了,专业知识和社会经验都很丰富,也能超脱很多利益的干扰,更珍视自己的职业荣誉,所以他的职业表现想必会更精彩。

记者:您认为今后应怎样选任法官和检察官?

封丽霞:我觉得这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怎么去选任法官与检察官?虽然我们不能完全照搬英美法系这一套精英制的选拔方式,但是我觉得在有可能的情况之下,应该从现在的律师当中去遴选一些法官和检察官。譬如,有些律师做到50岁左右,已经执业很多年,经验非常丰富、收入也很可观。这时,他们可能想去做法官、检察官,发挥自己超出经济利益之外的社会贡献。所以,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建立律师职业和法官、检察官职业之间的交流互动机制,逐步培育中国特色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律师接触很多案子,他如果做了法官之后,知道法官是怎么想的,对律师的心理、技巧都可以把握得非常清楚。法治国家建设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建立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授等法律职业构成的职业共同体。西方发达国家已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他们有一些共同的特质,共同认可与共同信仰的法治精神。现在,司法机关也给律师提供了一些职位,但对律师吸引力不大。一方面是法官检察官的收入待遇对律师没有太多吸引力,另一方面,法官和检察官的社会形象、职业声誉还没有达到一定高度,还不足以让律师们觉得这是一项非常崇高、受到普遍尊重的职业而情愿不计较经济利益投身于它。

第二,加强法官、检察官的司法职业训练。我国现在虽然有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通过考试的人才能去法院和检察院工作。但是法官和检察官的司法职业训练还很不够,还需要比较长的司法职业训练过程。法学毕业生如果做律师的话,他的律师生涯,其实就是很好的司法职业训练。

第三,发挥律师职业的正能量作用。律师最重要的角色是捍卫民权,是老百姓利益的代言人。现在官民矛盾尖锐,官员经常把律师当作对立面看待。但应正视律师在化解社会矛盾与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比如,很多老百姓有群体性利益的诉求,他们如果找律师的话,律师就会用法治思维开导他们并且是依法维护他们的权利,但是他们如果不找律师,也许就直接上街闹事了,实际上是对社会稳定更大的威胁。我们各级的党政需要转变这种敌对观念,充分认识和引导律师发挥正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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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焦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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