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提出要完善司法责任制,为什么把司法责任制作为改革试点的重点?对完善司法责任制有何考虑?
封丽霞:司法责任制也是司法改革的重点,司法去地方化了、去行政化了,在某种程度能够摆脱地方党政的不当影响,从而实现依法公正办案。但另一个方面,必须强化司法责任。司法责任也是当前社会上对司法机关诟病、指责比较多的一方面。这里主要涉及一个“错案追究”的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实际上抓到了问题的关键。周强院长主政最高院以来,赢得社会广泛赞赏的就是,在全国范围内纠正一大批死刑冤错案。死刑冤错案,是一个国家司法的最大耻辱。这些冤案被发现之后,谁应该承担责任呢?社会上很多人士认为,法官把案件判错了,难道他不应该承担责任吗?但是法官们也有自己的说辞,我只是审理者,不是裁判者。判决是审委会集体决定的,是集体责任,不是我的个人责任。一些个案的责任还会被归结到政法委,因为判决可能是地方政法委协调的结果。到底司法责任应落实在哪里?这是我们司法改革的重点问题,也是当前重塑司法权威的必然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曾在《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一文中指出:“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他在这篇文章中也谈到了司法判决所受到的来自各个方面的干扰与压力。
司法责任改革必须要试点,审理者谁审谁判,出了事情由审理者负责,不要推卸责任。案件出了问题,到底谁应该承担责任,大家认为当然应该公检法承担责任,但现在公检法三家的责任也不是很清楚。我曾听法院的同志说过,案子怎么处理,先是公安机关侦查,然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最后法院才审判,出了问题社会上经常把责任归结到法院身上,但实际上主要不是我们的责任。“公安机关是做菜的,检察院是端菜的,我们法院是吃菜的”,这个菜做得好不好,责任不完全在我们法院这里。现实当中,公检法之间也可能互相推卸责任。案件出了问题,到底谁的责任,常常是最后没有人负责任,这是很成问题的。所以,我认为在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的方案中把完善司法责任制作为一个重点内容确实很有紧迫性,也是对社会各界怨言的一种回应。冤假错案在每个国家都有,法治再发达的国家也都有错案,有本书专门就是讲美国的冤假错案。但是,出了错案之后必须要有责任追究,否则公众是不答应的,对司法机关的声誉也是极大的损害。所以,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到“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些都是加强对司法权力的制约监督,完善司法责任制的重要举措。
记者:《改革框架意见》和《上海改革方案》对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有哪些具体举措?其意义是什么?
封丽霞:对司法人员实行分类管理,这也是司法改革的一个难点,推行起来困难非常大。关于司法人员的分类管理,十八届三中全会有一个原则性的表述,《改革框架意见》和《上海改革方案》中也有一些表述。提出司法人员的分类改革也有一个背景,司法要公正,要依法审判,最重要的一个因素是人的因素,也就是古人说的“徒法不足以自行”的意思。现在法官流失的现象非常严重,司法机关要考虑怎样才能吸引一些优秀的法律专业人士。一方面是怎样把他们“引进”来,另一方面是如何“留住”他们,把法官留住,使其对自己的职业有一种荣誉感、满足感,让他们愿意忠诚于法官事业,安贫乐道、各得其所。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法官流失问题:
第一,提高司法人员的工作待遇与经济保障。我国法官的待遇,不管是与西方国家相比,还是与政府部门相比,都不是很高。德国有一句名言“一个饥饿的人是不能为这个国家很好地工作的”。就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一般都以宪法或法律形式保证法官的收入,使其不为衣食所忧、生活能达到社会的中上标准。
第二,加强法官队伍的专业化、分类化管理。现在据统计法官有20多万,但真正能办案子的法官没有那么多,很多是行政管理人员、后勤辅助人员,法院工作人员的构成复杂。所以实行司法人员的分类管理以后,将法官、检察官与司法辅助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进行分离,突出法官和检察官在司法机关的主体地位,就能在很大程度上优化司法人员结构、促进其职业保障,从而推动司法人员的专业性和职业化发展。
第三,加强司法职业的统一管理。对司法人员的专业知识、职业经验、晋升途径等有统一的管理。现在法院内部晋升非常慢,上升空间很狭窄,所以它对法学专业的毕业生没有太多的吸引力。只有实行分类管理,使司法人员与一般的公务员不同,才能强化法官这一职业群体的特殊性、专业性,使其在社会上具有独特的地位。把法官、检察官与一般的公务员区分开来,这里面也涉及到相关法律的修改问题。像我国的《公务员法》把法官、检察官也纳入进去了,还有《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也都涉及到相应修改的问题。
第四,逐步淡化司法人员内部的等级观念以及行政化管理的趋向,不要按照公务员这种行政管理方式去管理司法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