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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丽霞:以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推进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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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法学理论教研室主任、博士生导师封丽霞教授

编者按: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着力解决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地方化、行政化问题。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在建立司法责任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等方面开始试点改革,针对以上热点问题,记者专访了中共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法学理论教研室主任、博士生导师封丽霞教授。

记者: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公布后,学界比较一致的观点是,新一轮司法改革将在司法权力去地方化、去行政化方面着力,目的是提高司法公信力,你怎样看《决定》中有关司法体制改革的提法?

封丽霞:我觉得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法治中国建设的一个亮点就是对司法体制改革的全方位部署。《决定》对司法改革的部署已经非常具体了,各项举措的主要目的就是使司法权去地方化、去行政化,提高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办案的能力。司法权的地方化、行政化是我国司法长期以来被各界广泛诟病的问题。大家都觉得司法出问题了,司法成了个公共病人,那么,病根在哪里呢,很多人认为就是司法的地方化和行政化。由于财权和人权受到地方党政的控制和支配,司法机关难以真正地依照法律独立地进行审判,这是我国司法管理体制的一个顽疾。

记者:司法权力地方化在我国是一个长期现象,您认为形成的原因是什么?

封丽霞:司法权力地方化形成的原因与我国的司法管理体制密切相关。我国的司法管理体制是“条块结合”,但以“块”(地方)为主。譬如法院,最高院对下级法院,省级法院对市级法院、县级法院只是业务指导的关系,法院和检察院的财政与人事都是由其所在地方来管理和控制,这样就使司法权存在“受制于地方”的地方化弊病。地方法院的同志们也反映,社会上经常把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的板子打在法院和法官身上,但他们认为法院其实是一个很弱势的部门,因为地方党政管了法院的“官帽子”、“钱袋子”,所以法院必须要听命于地方党政,也就难以做到独立行使审判权。特别是地方的一些重大事件,比如拆迁、征地等,很多地方法院都不立案,或者立了案也很难做出公正地判决,因为一方当事人经常就是地方党政机关。基于这种考虑,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对司法去地方化、去行政化,以及相关司法权配置进行了细致地安排,这也回应了社会各界对司法改革非常热切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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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焦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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