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此之外,还有学者提出土地和户籍制度联动的改革方式。这一改革方式的核心是使各地新增的以及农民宅基地所对应的建设用地指标成为可以人市交易的资产,让跨省进城务工的农村人口将其拥有的建设用地指标带到其就业所在地,并换取当地城镇户籍,从而获得其对应的城市福利。叫通过给予农民在土地和城市社会福利之间的自由选择权建立起一种良性的城市化机制,从而实现户籍制度和农地制度改革的突破。
可以看出,对户籍制度改革的讨论,主要围绕户籍背后的福利含义展开,似乎户籍改革唯一的障碍就是与城市户籍挂钩的各种城市福利待遇。这些讨论隐含的推论是,农村人口都有转入城市户口的愿望。因此,无论是通过放开落户限制,剥离户籍的福利含义,还是用农村土地保障换取城市户籍福利,只要解决了城市原住居民与外来人口的福利差别,改革就畅通无阻了。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首先,虽然随着基本消费品和劳动力的市场化,城市粮食供给和体制外劳动力市场的就业已经与户籍脱钩,但是城市本地户籍仍然在体制内劳动力市场的就业保护、城市公共服务和社会资源获取以及社会认同和接纳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在大城市,对于与户籍相关的这几项福利,城市政府的控制十分严格,对于外来人口来说遥不可及。大城市的户籍福利含金量也越来越高,有报道称在黑市上北京户口的价格已达72万元人民币。可见以这些城市福利为核心的户籍堡垒几乎牢不可破,这与福利剥离论者的预期大相径庭。
其次,按照改革的逻辑顺序,户籍控制从小城镇、中等城市,再到大城市和特大城市逐步放开,而作为户籍含金量较低的中小城市和小城镇,户籍改革似乎应该最为顺利。公安部于2001年发布了《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小城镇的户籍全面放开。但是,这一改革措施却遭到冷遇,由于小城镇能够提供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有限,农民到小城镇落户的积极性并不高,放开小城镇户籍并没有实现改革的最初目标。紧随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全面推进,一些中等城市也进行了力度比较大的户籍制度改革,但同样是由于城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水平不高,不足以吸引农村人口落户,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的户籍改革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
最后,对于用农村土地换取城市户籍福利的观点,虽然这种改革方式还没有广泛推行,但也难以预期其能取得成功。土地是农民最后的生活保障,并且在城市化进程中,土地是不断升值的。而如前文所述,城市的户籍在改革进程中其含金量会不断下降,那么用土地换户籍的改革方式对农民来说十分不公平,在操作过程中很有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这种改革方式实际上是默认和固化了户籍背后不合理的福利含义,是与改革的大方向背道而驰的。此外,这种改革方式也忽略了农民自身的主观愿望。张翼的研究表明,如果要农民交出承包地,有近90%的农民不愿意进城落户,因此用土地换户籍的改革方式缺乏现实基础。
由此可见,无论是剥离户籍背后的福利含义,降低户籍含金量,还是通过农村土地换取户籍福利,都不能根本解决户籍制度的问题。其主要原因就在于,现有改革方式的注意力主要还是集中于户籍本身所包含的福利待遇,或者说,是一种单一地消除户籍居民与非户籍居民在分享城市福利上的不均衡的改革方式。毫无疑问,基于户籍身份差别的城市居民社会福利待遇差异是城镇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的结构失衡,户籍改革的最终目标就是要消除户籍居民和非户籍居民在享受城市福利上的不均衡。但是,单纯缩小户籍居民与非户籍居民福利待遇差距的户籍改革政策忽略了城镇化进程中的另一个失衡,即不同规模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失衡。不同规模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失衡,并不只是不同城市的户籍含金量不同那么简单,更为重要的是,随着改革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城市福利的获得已经不依赖于户籍身份,这些非户籍福利在城市发展水平失衡扩大的背景下,使生活在不同规模城市的人们所拥有的城市福利差异随之扩大,影响着人口的迁移行为,并反过来决定着仍然依赖户籍身份的福利的均等化,进而对户籍制度改革的效果产生影响。因此,要想为户籍制度改革进展缓慢寻找到一个合理的解释,并提出一个有效的改革方式,就需要从城镇化双重失衡的角度展开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