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独特的家国同构社会结构下,个人的思维被压缩在家庭伦理的条条框框之内,封建君王通过宗法家庭这一社会中间组织牢牢地把广大个体纳入自己的掌控之中,漠视个体人格的尊严和权利的存在,使个体无条件服从于国家,成为自己统治下逆来顺受的臣民,广大个体缺少自己独立发展的社会空间,没有个人的自由和思想,没有资格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的管理,没有资格对国家政策的制定施加自己的影响,个体仅仅是义务主体而非权利主体,独立的人格尊严和独立的主体意识根本没有生存的土壤,个体自由的情感、自觉意识和个人权利的诉求被完全抹杀。封建宗法观念的思想积淀牢牢扎根于个体的潜意识中,并左右个体的思想和行为,成为个体公民意识成长的羁绊。
大量分散、小规模生产方式的存在。历史上我国没有经历从小农生产方式向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现代大工业生产方式转变的发展阶段,传统的小生产方式占主体,小生产方式为无政府主义的产生提供了温床,使人缺乏契约精神和法律意识。时至今日,我国社会总体生产力还是处在比较低下的水平,特别是在农村,社会分工不发达,以生产工具比较简陋的小农业为主,分散的、以个体农业生产为主要形式的经济一直处于主导地位,缺乏现代机械化大生产的技术支撑,不可能产生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规模效应,这种分散、封闭的生产方式割裂了小农生产者之间广泛的社会联系,容易使得人们的头脑中产生愚昧、封闭、狭隘和保守的观念,这种落后、传统的自然生产方式所产生的社会意识就是传统的小农意识。
小农意识经过历史的积淀,已经成为个体创新意识的极大惰力和阻碍个体发展的沉重包袱,虽然30多年的市场经济改革造就了一部分人的主体意识、竞争意识、平等意识和法制观念,但是这只是一小部分人的转变,绝大多数人的小农意识广泛地存在于他们的潜意识中,并且变成了一种习惯性的力量潜在地支配着自己的行为,还不能一下子完全转向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自由、平等、契约和竞争等开放意识。
传统儒家伦理思想的根深蒂固。几千年来儒家思想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居主导地位,它对中国人思想观念的影响至今也未能完全消失。儒家的核心可用“仁、义、礼、智、信、恕、忠、孝、悌”九个字概括,其中,最重要的是“仁”和“礼”,“仁”是做人的价值取向,“礼”是“仁”的表现形式,两者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要求人们在处理人际关系时应该宽容、友善、乐于助人、为他人着想,做到尊卑有别、长幼有序,提倡用“三纲五常”这样的伦理规范来规制人们的行为,“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意思是君对臣、父对子、夫对妇具有绝对权力,而臣对君、子对父以及妇对夫就只能服从;“五常”即仁、义、礼、智、信,分别是处理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等人伦关系所持的行为准则。
在这种严格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等级序列规制下,人们的一切思维、性格和心理结构都养成了顺从和依赖的惯性,以一种消极、顺从、保守的思想迎合他人的强制,个体的主体性因外在他律的压抑丧失殆尽,缺乏个人独立的人格,更不可能主张自己的权利,对前辈、上级和中央的统治逆来顺受。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人们不能决定自己在生活中的个人事务,更不用说去主动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公共事务。如今,要求人们以一个合格公民的身份去主动关心社会公共事务,关注国家大政方略和体制改革、积极参与国家的政治活动和社会的公共事务,争取用适当的方式去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和政治愿望,这是不太现实的要求,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公民意识的培育
公民意识的提升与现代社会的进步相互契合,共同促进。中国公民意识的培育既依赖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也需要民主政治体制给予保障,还需要教育和大众传媒的引导。
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为公民意识提供滋生土壤。经济基础决定社会意识形态。市场经济是以市场和价值规律作为其资源配置的基本方式,实行等价交换原则,要求市场主体以独立自主的人格和平等的身份、地位参与交换,这样就形成一种平等的交换模式,即交换的双方必须是自由的、平等的、相互协商的,市场主体在交换的过程中必须根据双方事前订立的契约,履行权利和承担责任,通过对自身地位和权利、义务的明确认识,在市场中相互遵守契约规则,最终保障整个市场有序运转。可见,市场经济活动实际上为市场主体形成权责观念提供了生长的土壤,它让个体学会如何公正地处理自己与其他利益主体的关系,在公共生活中学会承担责任和维护正当权利。市场经济是一种规范有序的法制经济,任何市场主体的行为和利益都受到法律制度的制约和保护,因此,市场活动可以帮助市场主体强化自己的法律意识,增强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意识,明确自己的法律权限。
当前,我国大量分散、小规模生产方式还占主导地位,市场经济改革还不够彻底,各种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因此,政府必须发挥治理作用,加强和完善有利于市场经济活动的环境建设,提高民众的市场规则意识和法律意识,构建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积极引导公民参与市场竞争,在市场活动中维护自身权利,提升公民的独立主体意识。
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为公民意识提供践行通道。理论来源于实践,公民意识作为一种意识形态,需要公民通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参与,通过反反复复的熏陶和训练才能形成。因此,经常性地参与民主生活,在广泛的社会参与中,明确自身的权利或义务,通过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强化公民的权利义务意识和表达自己愿望的诉求。当前,虽然我国建立了政治协商会议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信访制度、立法听证制度、基层民主自治制度等,但是,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利益主体日益增多,利益诉求日益多元,已有制度的诉求渠道还不足以满足民众各种利益的表达。因此,政府下一步的政治体制改革必须主动简政放权,将自己手中的权利更多地赋予广大民众,创造有利于民众行使权力的各种条件和环境,提供更多制度化的政治参与机会,支持民众积极高效、理性有序地进行民主参与,赋予民众对于自身角色更多的认知与体验,拓宽公民的参政渠道与空间,完善公民利益表达机制,强化民众对于自身的政治主体地位、权利和责任以及自己与国家之间关系的理解与认同,使广大民众在一个政治稳定的社会环境中经过反复的民主参与实践,认识到自己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与使命,具备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力,养成与此相适应的价值认同,形成成熟的现代公民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