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必须澄清的若干错误观点
马克思主义科学性和整体性的研究,离不开澄清一些有关马克思主义的错误观点。如以为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是重建生产资料或劳动力的个人所有制,股份制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是其实现形式;以为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比以前和同时代的经济学论著缺少数学和定量分析;以为马克思的经济学著作是经济哲学而非经济学作品;以为马克思的经济周期和经济危机原理过时了;以为社会主义公有制不能与市场经济体制高效结合;以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无法实行按劳分配;等等。诸如此类的错误观点,在中外理论界比较流行,必须一一加以廓清。列宁说得好:“科学的发展在提供愈来愈多的材料,证明马克思是正确的。因此要同他进行斗争就不得不加以伪装,不是去公开反对马克思主义的原理,而是假装承认它,却用诡辩来阉割它的内容,把马克思主义变为对资产阶级无害的神圣的‘偶像’。”[15]对马列主义及其中国化理论采取修正主义、折中主义、经验主义和教条主义,均会产生需要纠正的理论、政策和实践误区。限于篇幅,以下主要分析和澄清当前热议的股份制性质和特点上的误论。
在《资本论》第3卷中,马克思在谈到股份公司的成立时提到,“那种本身建立在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16]如何理解这个“消极扬弃”,学术界曾广泛地展开过争论。有人把股份制说成是公有制或新型公有制。其实,股份制本身是资本和财产的组织方式。如果私人资本控股,就明显具有私有性质,大体属于私有制的实现形式。如果公有资本控股,就明显具有公有性质,大体属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先分析个人分散持股的公众公司。假定股票全部由个人持有,这类股份公司的性质与个人业主制的古典私人企业有些差异,是以社会企业形态出现的私有制,或者说是带有产权复合性的私有制。再分析法人相互持股的股份公司。假定两家以上的股份公司(含股份银行)各自有一部分由个人持股,而另一部分甚至大部分由它们相互持股,这类公司的本质同完全由个人持股的公众公司一样,只不过是更具有社会企业性质的私有制,或者说是带有更多产权复合性和社会性的私有制。那种以为私人所有、企业或某种机构共同支配和使用的所有制,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新型公有制”的观点,显然是误论,并很容易得出美日欧等资本主义社会已比中国更早地进入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性质的社会经济形态。
不应当过分赞扬由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经理人员组成的相互依赖又相互制衡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马克思早就根据当年的英国案例指出,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一种涉及管理工资的新的欺诈在股份企业中发展起来,这就是:在实际的经理之外并在他们之上,出现了一批董事和监事。对这些董事和监事来说,管理和监督实际上不过是掠夺股东、发财致富的一个借口而已。破产法庭进行的审理表明,这种监督工资照例和这种挂名董事实际行使的监督成反比。[17]事实上,股份制在创立公司、发行股票和进行股票交易方面再生产出了一整套投机和欺诈活动。“它们是发展现代社会生产力的强大杠杆,但是它们还没有像中世纪的帮会那样,形成自己团体的良心,来代替它们那由于组织本身的缘故而摆脱了的个人责任感。”[18]现代西方发达国家股份公司中频频出现的丑闻,如美国安然公司破产案和多次金融危机中暴露出来的经济丑闻等,有力地持续印证马克思的观点,证明这一现代私有企业制度始终存在着严重痼疾。
正因为如此,马克思还指出迄今越来越突出的私有股份制的特点和趋势:“不应当忘记,在股份公司中联合起来的不是单个人,而是资本。由于这一套做法,私有者变成了股东,即变成了投机家。资本的积聚加速了,其必然结果就是,小资产阶级的破产也加速了。特种工业巨头出现了,他们的权力同他们的责任则成反比,因为他们只对他们所有的那一大宗股票负责,而支配的却是公司的全部资本。他们形成了比较固定的成员,而大多数股东却不断地变更。工业巨头依靠该公司的影响和财富,能够收买个别不安分的人。在寡头董事会之下的,是由进行实际工作的公司管理人员和职员组成的官僚集团,而直接在他们之下的,是大量的、与日俱增的普通雇佣工人。随着雇佣他们的资本数量的增加,他们的依赖程度和孤立无援的程度也相应地加深,但是随着代表这种资本的人数的减少,他们也越来越具有危险性。”[19]对此,马克思认为,“傅立叶不朽的功绩在于,他预言了这种现代工业形式,把它称为工业封建主义。”[20]
当然,私人股份公司是对个人业主制的古典私有制的消极扬弃,有其积极作用,社会主义公有制也可以改造性地自觉利用,但必须坚持公有资本的控股。同时要大力发展被马克思高度评价为“积极扬弃”私有制的工人合作制。[21]澄清“股份制就是公有制”的错误观点,揭示各种私有制和产权关系的表象和实质,有助于防止对公有制实行资本主义私有化的改制,防止国有资产在股份制改革中的大量流失,保护人民群众共有的财产不被极少数人所侵占,更好地运用股份制来发展和壮大公有经济的主体力量和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影响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