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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元竹:治理现代化 让权力回归本色(4)

建立和完善社会组织的善治机制

近年来,腐败问题不仅侵蚀了公共部门,也蔓延至某些非营利组织,即社会组织。规范社会组织管理,建立和完善社会组织的善治机制,相当程度上,就是实现社会组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社会组织善治的意义在于,社会组织的财富归公共所有;社会组织的权利不是归捐赠者、政府官员或专业管理者所有,而是归那些来自不同背景的志愿者领导人组成的理事会所有。在美国,非营利部门理事会成员在法律的要求范围内——包括团体组织法以及根据州非营利法和联邦税收与公民权利法制定的章程来行使自己的权利。非营利部门的大部分权利行使,包括自我规制、问责性和伦理实践,依赖于成千上万的服务于理事会的成员们。在志愿部门,治理一般是指理事会成员和执行官发挥关键作用的行动领域。治理者负责组织的整个方向。尽管治理者负有如此重要的职责,但是通常他们是以志愿者身份参与社会组织的治理,理事会成员只是一份兼职工作,通常一个月参加一次理事会。就社会组织来说,它的治理体现出志愿精神的价值。

社会组织的治理结构取决于它的自身特点,这一点我们可以通过与营利部门的比较来观察,一是社会组织缺乏营利部门所具有的底线,即最低利润底线,社会组织必须具有一个明确的任务和目标,并且必须把这些抽象的目标变成可操作的目标和可以实施的行动方案。

当然,如果营利部门没有明确的目标,也会陷入混乱,他们的努力也会付诸东流。但是,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的资金底线内,营利部门可以混乱,缺乏目标。社会组织则不可这样,否则,它马上会陷入混乱,社会组织必须不断重申自己的使命,这是毫无疑问的——因为社会组织依赖于捐赠者、志愿者,或者兼而有之。二是社会组织需要非常明确它要达到的结果和社会影响,营利部门则主要考核利润。三是营利部门的经营所得归自己所有或归股东所有,相反,社会组织的所得不论来自捐赠者还是纳税人,都不归自己所有——它们是公共财富,社会组织的理事们只是这些资金的看管人而已。

所以,社会组织应当具有非常强烈的问责性机制——问责它的使命、产出、资源配置和它们的生产率,并需要非常明确它们的责任。它们需要有效的、强有力的、直接的治理和清晰的治理结构。实际上,社会组织的理事会一直非常重要,如今人们对于它的作用的关注超过以往。这个细致观察一直受到下列因素的影响:计量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需求、对于资助这类服务的私人或公共资金来源的极度竞争以及人们对于社会组织传递服务取决于它们领导人的效率这一日益增长的认同等等。

总之,保护和监管市场,建设法治经济,通过社会政策兜底,实现公平正义,加强社会组织的绩效管理,实现其善治,是当下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预防腐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任务。

(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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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光菊]
标签: 丁元竹   治理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