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强化学术委员会的作用与职权,《规程》还明确了学术委员会具有审议(决策)、评定、咨询及学术纠纷裁定处理等4类职权,对每一类职权又有具体规定,为学术委员会切实发挥作用提供了依据。《规程》还对学术委员会自身建设的组织与运行规则、议事程序与监督机制等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规范了会议规则,建立了会议开放、委员回避、决定公示及异议、年度报告等多项制度,保障学术委员会按照学术规则组织、运行和接受监督。
针对学术不端,《规程》专门强调,“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一直以来,高校学术委员会都存在几大亟待解决的问题”,北京大学秘书长、教授杨开忠介绍,“职权不够清晰,权责边界模糊,职权弱化,在学校治理结构中的定位和作用亟待明确和加强;委员行政化,代表性、开放性、民主性不足,组成主体和程序规则亟待完善;会议制度与规则不健全,运行机制亟待完善;学术组织在高校碎片化,高度分散,依附于职权部门,亟待加强学术组织的独立性;学术委员会缺乏人财物的必要支撑和保障条件。”
杨开忠强调,“《规程》对以上这些当前高校学术委员会存在的几大问题,做出了基础性的制度安排,同时,又充分尊重了高校的差异性和独立性,为高校个性化制度安排留出了充分的空间,填补了空白。”
真正落实,还需避免来自行政管理部门等多方面的干扰
“《规程》的出台,目前还只是体现在纸面上,真正变为大学管理的行为规范,还有一系列工作。落实自主的管理学术的权利,还需要避免来自多个方面的干扰。”首都师范大学教授劳凯声强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