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文章回顾了解除规制和私有化实施以来,国外公用事业规制经济学的研究动态,包括解除规制实践中的反思、规制经济学理论的进一步发展,针对公用事业技术发展现状规制的有效性分析,以及有效规制的前提条件等七个方面,并对这些研究动态做了评价和展望,以期为我国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借鉴。
【关键词】公用事业 规制经济学 私有化 自然垄断
由于存在网络、管道和类似的高成本设施,公用事业行业如电力和天然气运输及配送,铁路设施、电话固网、饮用水和污水处理等行业往往在不同程度上具有自然垄断特征。随着公用事业技术的不断发展,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很多国家实施了公用事业的解除规制和私有化,通过鼓励市场进入和竞争以促进效率提高和创新。当前的相关文献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对这一过程的经验总结和理论反思,同时公用事业规制经济学理论及分析方法也产生了一些有价值的创新。
公用事业的激励性规制
在解除规制后,公用事业行业如电信、电力、天然气等行业被重组并引入竞争,激励性规制理论得到了较大的发展。Joskow(2008)研究了激励性规制(incentive regulation)的新发展,以及在电力输电和配电网络分拆规制方面的应用。他指出,大多数受规制的垄断部门服务最优定价(first and second-best)的文献隐含假设规制者对被规制公司的成本和需求拥有完全信息。实际上,受规制公司可能利用信息优势在规制过程中增加自己的利润,使消费者的利益受损害(Laffont and Tirole,1993),这导致了可能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在对比了回报率(ROR)规制设计和价格上限(PACP)规制后,Joskow(2008)指出,最优的规制机制介于两者之间,类似于利润分享合同或滑尺规制(sliding scale)。
公用事业规制的有效性
各个国家的规制有效性反映了各国的特定经济、政治和社会条件。Haskins(2000)认为规制系统的有效性取决于五大原则,包括问责制(Accountability):即要求规制者应该向产业和公众说明他们决策的合理性;透明度(Transparency):所有参与做出规制决策的各方和规制决策制定的方式要公开并接受公众的监督;相称性(Proportionality):规制程度和要解决的市场失败成比例;针对性(Targeting):规制的范围要针对问题不能扩大到不相关的领域;一致性(consistency):要求规制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和持续性,在受规制方、规制者和公众之间建立信任来最小化规制风险。Parker(2002)指出,由于规制带来的不确定性,最小化规制风险和最大化规制有效性要求保护规制部门独立于特殊利益集团,规制不应受制于即时解雇(summary dismissal)的规定。例如,在英国,规制者被任命时有固定期限合同,第一任一般是五年,若无法律规定的不适当行为外不能被解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