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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的双重理论逻辑(3)

在传统的血缘共同体中,囿于生产力发展水平,过分的物质享受并不是人类劳动的初衷,原始人劳作的目的在于维持自身的生存。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血缘共同体中并没有支撑物质享受的私有财产以及强制分工。生活于传统共同体中的人作为共同体的肢体共同占有共同体的财产,共同享有劳动成果,尚未形成独立的特殊利益,个体的特殊利益与群体的共同利益在传统的共同体中是完全一致的。但是,随着部落交流的扩大以及生产力的发展,血缘共同体中的成员开始要求更多的产品和俘虏,个体的特殊利益开始产生,并且逐渐区别于共同体的共同利益。个体对特殊利益的诉求打破了传统共同体的稳定结构,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的分离成为传统共同体解体的重要原因之一。在这种情况下,一种旨在协调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的共同体形态应运而生。事实上,自称代表全体公民共同利益的国家本身,既不能代表每个人的特殊利益,也无法成为公民共同利益的象征。对个体而言,“由于这种共同体是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因此对于被统治阶级来说,它不仅是完全虚幻的共同体,而且是新的桎梏。”②

在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矛盾的推动下,必将产生一种崭新的社会联合形式即真正的共同体,使得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在更高的程度上协调一致。在马克思看来,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矛盾的真正解决就在于:社会财富的极大丰富、私有制与强制分工的消失以及个人主体性的全面觉醒。只有实现了这三个方面,社会才能极大的满足所有人的利益需求,从而使共同利益的存在取向转而为每个人提供特殊利益。因此,“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③,逐步促使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的同比增长,无疑是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再次趋向于一致的实践路径。因此,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逐步趋同的实践逻辑构成了马克思共同体思想演进的现实基础。

马克思的共同体思想是在人的本质理论的逐步展开中生成的。如果说马克思对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关系的论述为推动共同体的发展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那么人的本质的逐步展开则为共同体的发展提供了历史的必然性。

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研究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从人区别于动物的角度将人的本质规定为“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④,即劳动。人通过自己的劳动有意识地改造自然界,在这个意义上,劳动是推动人从自然中脱离出来的根源,是人之所以存在的基础。

但是,仅从劳动这一类本质出发只能说明人作为类存在的一般特性,却无法具体地认识现实的人及其关系。“因为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对人来说才是人与人联系的纽带,才是他为别人的存在和别人为他的存在,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才是人自己的人的存在的基础。”⑤因此,马克思进一步从社会的角度规定了人的本质,即“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⑥。人作为社会存在物,只有从社会关系的角度出发才能把握人的全面本质。个人无法脱离社会而独立生存,只有在与他人的交往中,个人才能真正实现自己的对象化活动。

不过,人的社会关系总是处在历史发展进程之中,因此,人的本质还需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理解。“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⑦,需要作为人的本性不断地推动人的社会生产劳动,促使人在不断发展的生产劳动中形成新的社会关系,从这个意义上看,需要无疑是劳动和社会关系的统一,它推动了整个人类社会历史不断向前发展,在这个发展过程中,共同体的存在样态也必然发生改变。

因此,在马克思看来,“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共同体”⑧,作为社会存在物的人只有在共同体中才能获得发展其潜能的手段。共同体本身并不是外在于人的、与人相对立的力量,而是人在积极实现自己的本质过程之中创造和构建起来的社会联合形式。共同体存在形式的不断发展意味着人的不断发展,而人的本质的全面实现也必然要求真正的共同体的形成。因此,正是人的本质逐步彰显的逻辑奠定了马克思共同体思想演进的理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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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帆]
标签: 马克思   共同体   逻辑   理论   思想